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有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核查机构:
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79号)、《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渝府发〔2023〕6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3—2025年发电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43号)、《关于做好2023—2025年部分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与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332号)、《关于做好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5〕140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便函〔2025〕403号)等相关要求,现就组织开展我市2024年度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全国碳市场:应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试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发电设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水泥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铝冶炼行业》及《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指南 钢铁行业》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保质保量交付核查结果。
重庆碳市场:应按照《重庆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重庆市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技术指南》等技术规范和相关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保质保量交付核查结果。
纳入复查范围的,还应根据复查意见对核查结果进行整改,并指导重点排放单位对排放报告进行相应整改。我局委托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对核查结果开展复查并对核查工作质量实施考评。
二、时限要求
(一)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核查。2025年4月25日前,核查机构按照任务分工(附件1)报送《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方案》,5月15日前报送发电行业碳排放核查成果。
(二)全国碳市场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核查。2025年7月6日前,核查机构按照任务分工(附件2)报送《全国碳市场钢铁、建材—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方案》,7月25日前报送上述行业碳排放核查成果。
(三)全国碳市场其他行业核查。2025年8月31日前,核查机构按照任务分工(附件2)报送《全国碳市场建材—平板玻璃、化工、造纸、航空等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核查工作方案》,10月31日前报送上述行业碳排放核查成果。
(四)重庆碳市场核查。核查机构按照任务分工(附件3)开展核查工作,2025年5月31日前报送核查成果。
(五)复查工作。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对核查成果开展复查,2025年6月15日前完成发电行业复查,8月15日前完成钢铁、建材—水泥、铝冶炼行业复查,11月30日前完成建材—平板玻璃、化工、造纸、航空行业复查,并督促核查机构对经确认的问题完成整改。
三、报送要求
核查机构应按以下要求提交核查成果及考评相关资料:
(一)核查成果。按全国碳市场和重庆碳市场分别整理和提交,内容包括:加盖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公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2份、扫描件PDF版1份、Word版1份,核查过程中的相关支撑材料(电子版)1份,重点排放单位终版碳排放报告盖章纸质版1份。
(二)考评资料。全国碳市场核查机构信息公开表、核查机构内部质量管理相关文件及年度公正性自查报告等。
四、其他要求
(一)核查机构应严守保密、核查及复查工作纪律,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核查工作,核查结果须经重点排放单位签字确认,切实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本次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安排,核查机构及复查单位不得向重点排放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二)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应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并确保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三)我局将组织对对核查工作质量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下一年度核查工作招标的重要评分项。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总量处 池丽琰,88521727;
市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中心 沈玉辉(全国碳市场),88521360。
李 爽(重庆碳市场),88521393。
附件:1.重庆市2024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
2.重庆市2024年度纳入全国碳市场非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
3.重庆市2024年度纳入重庆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核查任务分工表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文件下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重庆市2024年度碳排放核查及复查工作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