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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市监法规〔202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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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4-14 16:42:34  来源: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2
核心提示:为建立健全本市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管理机制,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发布单位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沪市监法规〔2025〕92号
发布日期 2025-04-14 生效日期 2025-04-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通知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现将《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8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建立健全本市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分类管理机制,提升涉企行政检查质效,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管行政检查事项(以下简称“检查事项”)的分类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检查事项,是指本市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检查对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或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具体事项。

第三条(事项分类)

检查事项分为重点监管事项、随机抽查事项和“无事不扰”检查事项。

检查事项分类按照依法依规、风险管理、科学合理、动态调整的要求进行,做到守牢安全底线、提高行政检查质效。

第四条(重点监管事项)

检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重点监管事项清单:

(一)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的;

(二)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

(三)其他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高风险事项。

第五条(“无事不扰”检查事项)

重点监管事项之外的检查事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无事不扰”检查事项清单:

(一)近三年内被行政检查的结果为问题发现率低的;

(二)近三年内被投诉举报数量少的;

(三)检查事项所对应的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风险较低的;

(四)没有线索难以发现违法行为的;

(五)通过非现场检查可以实现监管目的的;

(六)本市市场监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检查事项。

第六条(随机抽查事项)

重点监管事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之外的检查事项,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七条(分类结果应用要求)

本市市场监管部门针对不同检查事项分别落实不同方式的监管要求:

(一)对重点监管事项,依法实行全链条、全覆盖、全过程重点监管;

(二)对“无事不扰”检查事项,除了上级部署、收到违法线索和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之外,原则上不主动开展现场检查;

(三)对随机抽查事项,每年度按照一定比例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第八条(分类工作要求)

市局各业务处室根据职责梳理检查事项、检查情形、检查要点、法律依据等,确定检查事项的分类意见,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情况和工作实践要求,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分类清单)

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专班汇总检查事项分类意见,形成检查事项分类清单。

第十条(标签化管理)

对检查事项分类结果通过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手段实施标签化管理,应用于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各类业务系统。

第十一条(跟踪评估)

市局建立检查事项分类定期跟踪评估机制。市局各业务处室对评估中发现需要调整检查事项分类标准或者分类意见的,及时将评估意见和建议通报市局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专班。

第十二条(检查情形分类)

同一检查事项细分为多个检查情形的,参照本办法第三条至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类和管理,不再对检查事项进行分类。

第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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