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税款缴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义务和责任。
二、条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民营经济组织开办设立、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破产重整等方面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指引;组建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团,为民营经济组织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联合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开展民营经济组织“法治体检”,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民营经济组织守法案例,增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四、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