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31 17:25:58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89
核心提示: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的决定。
发布单位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5-03-31 生效日期 2025-03-3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2025年3月27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民营经济组织应当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履行税款缴纳、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工权益保障等义务和责任。

二、条例第六十二条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根据民营经济组织开办设立、投资融资、资本运作、知识产权、劳动人事、破产重整等方面需求,制定法律服务指引;组建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法律顾问团,为民营经济组织处理重大、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联合工商业联合会和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开展民营经济组织“法治体检”,帮助民营经济组织有效预防和化解法律风险。

三、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涉及民营经济组织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积极宣传民营经济组织守法案例,增强民营经济组织依法经营、依法管理、依法维权意识。

四、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保护平等,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地区: 黑龙江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34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824) 法规动态 (98)
法规解读 (3093) 其他法规 (348)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37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