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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的通知 (渝环办〔20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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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3-26 14:32:59  来源: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97
核心提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发布单位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
发布文号 渝环办〔2025〕24号
发布日期 2025-03-25 生效日期 2025-03-25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已经2025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运输、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服务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3.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国控、市控站点,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渣场、尾矿库,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将“双随机 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形式,对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环境风险等领域重点排污(监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碳排放情况、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邀请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市级和中心城区各区要加强日常检查的统筹联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重中之重,紧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重点时段,聚焦水质异常的饮用水水源地、国(市)控及出入境水质断面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入河排污口,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批先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等违法行为,有力支撑保障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实效。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聚焦化工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险废物企业、页岩气企业、加油加气站、渣场尾矿库、放辐射安全等重点,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事件核查

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大气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高中考期间噪声扰民等为重点,强化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1.投诉举报。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信访,有奖举报等。

2.转办交办。一是中央和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媒体曝光、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以及中央和市级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投诉件办理情况、暗访检查等。二是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交办。三是生态环境部和市级强化监督帮扶、涉气问题推送、涉气信访投诉、“绿盾”行动等发现问题。

3.数据监测。包括:国家涉气在线平台推送超标企业,巴渝治水、巴渝治气、巴渝治废、智慧执法、污染源自动监控及相关部门系统或应用筛查交办线索,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排放异常线索,高值区污染预警线索等。

4.即时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即时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同一企业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全面推行承诺免检制度,企业可以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承诺免检申请,经检查合格的,公开承诺合规经营。对于承诺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开展日常检查。承诺免检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免检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中心城区按本计划执行,其他区县可结合本行政检查计划,细化辖区行政检查计划,其中专项检查计划应报区县政府批准,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加强工作联动。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市区(县)间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同,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突出中心城区行政检查市级统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既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也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三)规范标准程序。涉企业行政检查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行为码”,在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行为码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力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作检查笔录或音像记录,通过数字应用实现检查行为全过程记录、告知检查结果,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要坚决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坚决防止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执法、逐利执法、任性执法,坚决遏制任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以各种名义变相执法等问题。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推广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推进九龙坡区智慧执法试点和“生态环境问题发现”一件事建设,探索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中心城区城市噪音污染执法监管”一件事和巴南区“政务·施工噪声智治”试点,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水质指纹科技装备使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锁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推动行政检查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检查”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五、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国家和我市行政检查有关规定出台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实际调整本计划。

附件:2025年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附件

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牵头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时间安排

一、专项检查

1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

钢铁焦化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水泥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煤电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建材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玻璃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陶瓷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砖瓦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化工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VOC排放大户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川渝大气联防联治重点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工业园区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3—9月

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榨菜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2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化工园区(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

市、区县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饮用水水源地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

市、区县

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市水利局

市、区县

涉危险废物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固体处、固管中心)

市、区县

页岩气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固体处、固管中心)

市、区县

加油加气站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市、区县

涉放辐射企业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执法总队、辐射站)

市、区县

尾矿库、渣场

专项检查

现场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执法总队、固管中心)

市、区县

二、日常检查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家数)

牵头实施主体

实施层级

时间安排

1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5%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1—12月

2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5%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1—12月

3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5%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尾气中心)

市、区县

1—12月

4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执法总队)

市、区县

1—12月

5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0家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执法总队、固管中心)

市、区县

3—12月

6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其中,重大、较大环境风险企业10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有关处室单位)

市、区县

1—12月

7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双超双有”企业

“双随机”

现场检查

6%

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处、有关处室单位)

1—12月

8

对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检查

新污染物生产使用企业

“双随机”

现场检查

20%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固管中心)

1—12月

9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获得新化学物质登记备案的企业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0%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固管中心)

3—12月

10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辐射站)

市级

1—12月

11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Ⅱ类射线装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2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辐射站)

市级

1—12月

12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射线装置销售单位

“双随机”

非现场检查

1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辐射站)

市级

1—12月

13

对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双随机”

非现场检查

300份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环评处、评估中心)

市、区县

1—12月

14

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核发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

市、区县

1—12月

15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的行政检查

部批、市批及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

“双随机”

现场检查

5%(其中,部批项目10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环评处、评估中心)

市、区县

1—12月

16

对碳排放控排企业的行政检查

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行业控排企业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0%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气候发展中心)

市、区县

1—12月

17

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双随机”

现场检查

10%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

市、区县

1—12月

文件下载: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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