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机关各处室、分局,各直属单位:
《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已经2025年第1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计划(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推进“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重庆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条例》等要求,制定本计划。
一、监管对象
(一)机构类对象
1.排污单位类。包括: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危险废物等污染源贮存、运输、经营、处置单位等。
2.第三方服务机构类。包括:环境监(检)测机构,环评编制机构,环保竣工验收服务机构,环境污染状况调查服务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相关服务机构,环保设施运行维护机构等。
3.核技术利用单位。包括: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二)非机构类对象
1.场地场所。包括:国控、市控站点,出入境水质断面、饮用水水源地,渣场、尾矿库,入河排污口,自然保护地等环境敏感点。
2.项目工程。包括:建设项目、污染治理项目等。
二、行政检查类别和内容
(一)日常检查
将“双随机 一公开”作为生态环境领域行政检查的基本手段和方式,通过随机抽查形式,对水、地下水、大气、噪声、土壤、环境风险等领域重点排污(监管)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包括: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证后执行情况、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碳排放情况、核与辐射安全管理情况、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化学品环境管理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及环评单位报告(数据)质量、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等。
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双随机”抽查时,应当一并检查该监管对象涉及的所有检查内容。检查内容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邀请相关部门联合开展“双随机”检查。市级和中心城区各区要加强日常检查的统筹联动,联合实施“双随机”抽查,防止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任务,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重中之重,紧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重点时段,聚焦水质异常的饮用水水源地、国(市)控及出入境水质断面以及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入河排污口,强化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偷排偷放、超标超总量排放、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未批先建、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停限产措施等违法行为,有力支撑保障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实效。
2.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围绕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聚焦化工园区(企业)、饮用水水源地、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涉危险废物企业、页岩气企业、加油加气站、渣场尾矿库、放辐射安全等重点,深入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
(三)事件核查
以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污染源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违法犯罪、大气环境污染、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高中考期间噪声扰民等为重点,强化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问题线索的核查处理,依法查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线索来源主要包括:
1.投诉举报。包括:群众投诉举报、信访,有奖举报等。
2.转办交办。一是中央和市级生态环保督察、媒体曝光、生态环保督察问题清单整改,以及中央和市级生态环保督察期间群众信访投诉件办理情况、暗访检查等。二是上级或相关部门转办、交办。三是生态环境部和市级强化监督帮扶、涉气问题推送、涉气信访投诉、“绿盾”行动等发现问题。
3.数据监测。包括:国家涉气在线平台推送超标企业,巴渝治水、巴渝治气、巴渝治废、智慧执法、污染源自动监控及相关部门系统或应用筛查交办线索,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用电排放异常线索,高值区污染预警线索等。
4.即时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即时开展检查:
(一)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
(二)发现重大环境风险隐患或者需要核实信息;
(三)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紧急情形。
三、行政检查频次
以“执法+信用”为核心,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大力推行非现场、无感式检查,严格控制现场检查,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一)环保诚信企业、环保绩效A级企业、纳入环境监管正面清单的企业。原则上采取非现场方式开展检查。
(二)环保良好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三)重点监管和特殊监管对象、环保警示企业。每半年检查不超过1次。
(四)环保不良企业。每季度检查不超过1次。
(五)其他企业。每年检查不超过1次。
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即时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同一企业任何检查组的现场检查结果,原则上在30日内互认,不得重复检查。
全面推行承诺免检制度,企业可以向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提出承诺免检申请,经检查合格的,公开承诺合规经营。对于承诺企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不再开展日常检查。承诺免检企业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并取消免检资格。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计划。严格按照计划开展行政检查工作,除国家和市级安排部署的重大任务外,原则上不在计划外组织涉企专项检查。中心城区按本计划执行,其他区县可结合本行政检查计划,细化辖区行政检查计划,其中专项检查计划应报区县政府批准,按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二)加强工作联动。加强部门间、区域间、市区(县)间联动,强化监管执法协同,深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突出中心城区行政检查市级统筹,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最大限度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既依法打击生态环境领域违法行为,也切实减轻企业迎检负担,助力打造更优营商环境。
(三)规范标准程序。涉企业行政检查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通过“执法+监督”应用获取“执法行为码”,在现场检查前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执法行为码和检查通知书、告知检查对象权力义务、听取检查对象意见。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制作检查笔录或音像记录,通过数字应用实现检查行为全过程记录、告知检查结果,由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要坚决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坚决防止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执法、逐利执法、任性执法,坚决遏制任性执法、运动式执法、以各种名义变相执法等问题。对违规开展行政检查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四)注重审慎包容。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推行“普法宣传—教育引导—告诫说理—行政处罚—监督整改”渐进式执法模式,强化“事前积极预防、事中审慎考量、事后引导整改”全过程执法服务,依法实施轻微免罚、首违免罚、免除加处罚款、同意缓缴罚款等措施,给予企业容错改正空间。
(五)强化科技赋能。大力推行非现场检查方式,推广使用“执法+监督”数字应用,推进九龙坡区智慧执法试点和“生态环境问题发现”一件事建设,探索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中心城区城市噪音污染执法监管”一件事和巴南区“政务·施工噪声智治”试点,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手段,加强自动监测、视频监控、无人机、水质指纹科技装备使用,精准发现、锁定问题,精准锁定对象、范围,避免简单粗放治理,减少无差别、拉网式排查,推动行政检查从“人海战术”向“智慧检查”转变、从“人防为主”向“技防优先”转变。
五、其他
本计划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待国家和我市行政检查有关规定出台后,市生态环境局将结合实际调整本计划。
附件:2025年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附件
重庆市2025年生态环境行政检查安排表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牵头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时间安排 |
|
一、专项检查 |
||||||||
1 |
污染防治攻坚战强化监督 |
钢铁焦化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
|
水泥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煤电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建材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玻璃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陶瓷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砖瓦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化工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VOC排放大户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川渝大气联防联治重点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工业园区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3—9月 |
|||
页岩气勘探开发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
榨菜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
2 |
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 |
化工园区(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 |
市、区县 |
岁末年初、高温汛期、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等节点 |
|
饮用水水源地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 |
市、区县 |
||||
重点监管的入河排污口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市水利局 |
市、区县 |
||||
涉危险废物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固体处、固管中心) |
市、区县 |
||||
页岩气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水处、固体处、固管中心) |
市、区县 |
||||
加油加气站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
涉放辐射企业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辐射处、执法总队、辐射站) |
市、区县 |
||||
尾矿库、渣场 |
专项检查 |
现场检查 |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执法总队、固管中心) |
市、区县 |
||||
二、日常检查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类别 |
检查方式 |
抽查比例(家数) |
牵头实施主体 |
实施层级 |
时间安排 |
1 |
对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 |
市生态环境局(水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1—12月 |
2 |
对排污单位地下水的行政检查 |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 |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1—12月 |
3 |
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 |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执法总队、尾气中心) |
市、区县 |
1—12月 |
4 |
对土壤重点监管单位的行政检查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 |
市生态环境局(土壤处、执法总队) |
市、区县 |
1—12月 |
5 |
对危险废物的行政检查 |
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家 |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执法总队、固管中心) |
市、区县 |
3—12月 |
6 |
对企业环境应急管理的行政检查 |
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其中,重大、较大环境风险企业10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有关处室单位) |
市、区县 |
1—12月 |
7 |
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情况的行政检查 |
“双超双有”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6% |
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处、有关处室单位) |
市 |
1—12月 |
8 |
对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的行政检查 |
新污染物生产使用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20% |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固管中心) |
市 |
1—12月 |
9 |
对新化学物质登记管理的行政检查 |
获得新化学物质登记备案的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固体处、固管中心) |
市 |
3—12月 |
10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Ⅰ、Ⅱ、Ⅲ类放射源使用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辐射站) |
市级 |
1—12月 |
11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Ⅱ类射线装置及非密封放射性物质使用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2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辐射站) |
市级 |
1—12月 |
12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的行政检查 |
射线装置销售单位 |
“双随机” |
非现场检查 |
1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辐射站) |
市级 |
1—12月 |
13 |
对环评报告编制质量的行政检查 |
环评报告编制单位 |
“双随机” |
非现场检查 |
300份报告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环评处、评估中心) |
市、区县 |
1—12月 |
14 |
对排污许可制度落实及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核发许可证的重点排污单位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 |
市、区县 |
1—12月 |
15 |
对建设项目“三同时”及竣工自主验收的行政检查 |
部批、市批及区县审批的建设项目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5%(其中,部批项目10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环评处、评估中心) |
市、区县 |
1—12月 |
16 |
对碳排放控排企业的行政检查 |
纳入全国碳市场管理的重点行业控排企业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0% |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总队、总量处、气候发展中心) |
市、区县 |
1—12月 |
17 |
对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监测数据质量的行政检查 |
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 |
“双随机” |
现场检查 |
10% |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总队、监测中心) |
市、区县 |
1—12月 |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