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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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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2-27 09:48:41  来源: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浏览次数:49
核心提示:《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为规范服务和管理家庭农场,引导和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我们起草了《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出台《办法》,制定的依据和必要性是什么?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等11个部门印发《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要求“要完善登记和名录管理制度”,2020年农业农村部印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高质量发展规划(2020-2022年)》,强调“抓紧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完善纳入名录的条件和程序,引导广大农民和各类人才创办家庭农场,同时把符合家庭农场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管理,建立完整的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质量”。

发展壮大家庭农场,一方面要摸清存量,把符合条件且有意愿的规模农业经营户,全部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另一方面要抓实增量,把有潜力的农户加快培育成家庭农场。从实践来看,大多数规模农业经营户都符合家庭农场的内涵,契合家庭农场培育发展的方向。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农业农村部要求,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纳入到家庭农场范围,有利于更好服务所有实实在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有利于促进家庭农场规范发展,有利于更好发挥家庭农场对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要求各地要简化有关程序,加快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把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纳入家庭农场范围,并及时填报到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为基础和抓手做好指导、扶持和服务工作。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我省一大批小农户乘势而为发展成为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强化对其指导管理服务,推动我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成为当前首要任务,因此制定《办法》很有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五章十三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对制定《办法》的目的、家庭农场定义、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录入原则进行明确和规定;第二章为录入审核(第五条至第七条),对录入条件、录入内容、录入程序进行了明确;第三章为管理服务(第八条至第九条),明确对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第四章为责任机制(第十条),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进行明确;第五章为附则(第十一条至十三条),明确适用范围、解释主体及施行日期。

三、《办法》应该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关于家庭农场的定义和录入的原则。《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系统。

(二)关于录入的标准。《办法》规定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一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二是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三是种植或养殖规模等达到一定标准。

(三)关于录入的程序。一是对符合第五条录入条件的,由家庭农场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将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二是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主填报的信息进行初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办法》强调,县级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调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

(四)关于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办法》要求,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后,要主动及时到乡镇变更。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不符合录入条件的家庭农场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注销。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五)关于政策支持。《办法》要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使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气象、产销、科技、金融等精准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分析、项目对接、质量监管、信用评价等工作。

 地区: 贵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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