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
为建立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家庭农场管理,我厅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
2025年1月24日
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有关培育发展家庭农场文件精神,引导和促进全省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家庭农场的管理服务,健全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号)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网址为www.agriland.org.cn。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动态管理的原则,将符合条件的种养大户和专业大户、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纳入名录系统。
第二章 录入审核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
(二)土地经营权合法稳定。
(三)种植或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标准。其中:
1.从事种植业的,露地农作物种植30亩及以上(食用菌年度种植规模6万棒以上),设施农业占地面积不低于5亩,或年产值不低于10万元;
2.从事畜禽养殖的,生猪年出栏15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50只及以上,肉牛年出栏15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1000只及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10万元;
3.从事水产养殖的,养殖面积达到10亩及以上,或年产值不低于10万元;
4.从事种养结合的,主要产业规模或年产值不低于上述标准的70%;
5.从事休闲旅游农业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万元;
6.从事蜜蜂养殖的,中蜂年养殖量不低于50箱(群),意蜂养殖量不低于80箱(群)。
第六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内容:
(一)家庭农场名称及地址。
(二)农场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
(三)家庭农场经营类型和经营收入,农产品主要销售渠道。
(四)家庭农场经营土地面积,流转土地面积及期限,粮食作物种植面积及产量,畜禽养殖数量,水产养殖面积。
(五)在家庭农场工作的劳动力数量,包含属于家庭成员的劳动力数量和常年雇工的劳动力数量。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情况。
(七)获得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情况,获得贷款支持情况,购买农业保险情况,通过农产品认证情况,注册商标情况。
(八)部、省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家庭农场名录录入程序:
(一)对符合第五条录入条件的,由家庭农场主自主或委托他人将相关信息录入名录系统。
(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家庭农场主填报的信息进行初核,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县级和乡镇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服务、及时调度,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
第三章 管理服务
第八条 对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
(一)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年度报告制度,由乡(镇)农业农村部门对上年度信息发生变动的家庭农场进行变更上报,变更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
(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建立定期核查制度。
1.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信息开展随机抽查,核实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抽查总数不少于2%。抽查发现家庭农场实际信息与名录系统信息不相符的,应及时指导其予以更正、完善。
2.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家庭农场,应及时从名录系统中移除:
(1)不再符合第五条所列条件的;
(2)不再存续的。
3.家庭农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1)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名录系统信息更新;
(2)故意提供虚假信息;
(3)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失信名单;
(4)发生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行为。
(三)省、市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核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改正,做到信息内容完整准确。
第九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家庭农场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农业农村部门及相关部门可使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开展气象、产销、科技、金融等精准服务,开展调查研究、统计分析、项目对接、质量监管、信用评价等工作。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条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牵头协调、统筹推进全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管理的指导、监督和评价。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辖区内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审核、监测及信息更新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6月6日起施行的《贵州省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