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全文解读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信息公示是保障公平竞争、维护交易安全和经济秩序、促进企业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也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环。随着我国平台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张,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示信息种类更加繁多,信息总量不断加大。与此同时,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义务不到位、相应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日益凸显。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首都平台经济发展实际和企业信息公示现状,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北京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研究起草了《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引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规范企业信息公示,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并完善自身管理体系,为平台经济的良性健康发展提供充分保障。
二、《指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
三、《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明确了哪些方面的合规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实际开展的经营活动,建立健全信息公示与披露管理制度;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相适应的合规管理机构,负责信息公示与披露相关工作;遵循准确、及时、充分、便利获取原则公示与披露网络交易信息,全面履行法定信息公示与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活动。
四、《指引》对哪些信息的公示与披露明确了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公示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网络销售主体信息、信用评价、商品与服务信息、自营业务、终止经营信息、违法违规处置信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情况等;显著提示消费者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中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个人信息收集、商业性信息的发送、跨境商品信息、风险商品的提示、商品搭售信息、自动续费服务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应政府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违法经营信息、税务信息、知识产权侵权情况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数据信息;根据法定程序,提供执法部门为履行职能以及进行调查所需要的数据资料,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要点解读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公示与披露信息的原则是什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公示与披露网络交易信息,应当遵循准确、及时、充分、便利获取原则。同时履行多类信息的公示与披露义务时,应当对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并针对每一事项列明主要事由、时间等,以方便消费者阅读及检索的方式排列展示。
二、《指引》明确了哪些基本公示信息?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标注自营业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相区分;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公示自营商品与服务信息,并指导督促平台内经营者披露商品与服务信息;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显著标明“广告”;公示消费者评价信息,不得编造、修改、删除或屏蔽;提前三十日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持续公示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公示收到的侵害知识产权通知、平台内经营者未侵权声明及处理结果。
三、《指引》对哪些信息明确了显著提示要求?
网络交易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修改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涉及重要利益变化的,应当向利益相关人作出显著提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需经消费者同意,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后发送商业性信息的,应明示真实身份和联系方式,并向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免费的拒绝继续接收的方式;以标注明显标识或设置专门区域等为消费者明显感知的方式销售跨境商品,并于显著位置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告知书;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的行为;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并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
四、《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内部治理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督促、指导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与信息披露义务,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相应的信息审核制度,对平台内经营者主体身份信息、主体资质信息等进行审核、建立登记档案、持续动态检测,提醒平台内经营者及时变更信息;保存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以及应保存的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全部版本;对拒不履行或者多次恶意不恰当履行信息公示和信息披露义务的平台内经营者采取惩罚处理措施。
五、《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信息报送与配合执法义务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平台内经营者违法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管执法活动所需要的数据材料、税务信息、知识产权侵权信息等。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简明问答
一、《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信息公示与披露合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的信息公示与信息披露如何界定?
信息公示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向消费者或平台内经营者公开有关信息的行为。
信息披露是指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报送法律规定的相关信息、报告违法违规情况以及根据执法部门需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的行为。
二、《指引》对商品与服务信息的公示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商品与服务信息管理制度,指导并督促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与服务信息,制定并及时调整平台内禁限售商品管理目录,加强对商品展示信息的审核,配套合理的商品信息巡检、核验措施。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平台内经营者在相对明显的位置公示商品或服务的厂家名称、生产地址等相关必要信息,并为此提供技术保障。销售药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区分展示,并在相关网页上显著标示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处方药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每个药品展示页面下突出显示“处方药须凭处方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等风险警示信息。在处方药销售主页面、首页面不得直接公开展示处方药包装、标签等信息。处方药销售前,应当向消费者充分告知相关风险警示信息并经消费者确认知情。通过处方审核前,不得展示说明书等信息,不得提供处方药购买的相关服务。销售医疗器械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产品页面展示该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相关展示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且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的编号应以文本形式展示。销售化妆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披露与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一致的化妆品标签等信息。披露的化妆品标签信息应当包含其所经营化妆品标签的全部内容,其中产品名称、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应当在其产品展示页面显著位置以文字形式展示;披露的其他有关产品安全、功效宣称的信息应当与其所经营化妆品的注册或者备案资料中标签信息和功效宣称依据摘要的相关内容一致。销售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高风险工业产品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完整展示与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等批件一致的产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执行标准编号等产品标识信息,以及取得的生产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产品质量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的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
三、《指引》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主体信息的公示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依法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
直播带货平台需公示相关行政许可或备案等信息;利用人工智能、数字视觉、虚拟现实、语音合成等技术展示的虚拟形象从事网络直播营销的,应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社区电商平台应当公示自提点或门店名称、地址,提供团长、销售者的必要联系信息。
小程序平台应基于移动电话号码、身份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多种方式相结合验证小程序运营者真实身份信息,并对其备案信息予以公示。
聚合平台应公示入驻平台的身份、资质等基本信息,并为入驻平台公示其平台内经营者信息提供技术支持和链接服务。
四、《指引》对公示信息的保存明确了哪些要求?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对保存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
五、《指引》中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报送的常规经营信息指什么?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分别于每年1月和7月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下列身份信息:
(一)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等信息;
(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已不符合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