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25〕2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5-01-15 10:00:55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40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25〕2号
发布日期 2025-01-14 生效日期 2025-01-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实施领域和数据归集分工表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推动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动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

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25年3月起,广西区内的经营主体通过“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免费申请获取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我区相关部门办理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专项信用报告申请“一站完成”,无违法违规记录情况“一纸证明”。

二、适用范围

(一)经营主体范围。在广西区内注册的公司、非公司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在桂分支机构等。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违法违规记录范围。本方案所称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我区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部门在一段时期内对经营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和仅被处以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信息除外)、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各领域各类失信信息的客观记录。

(三)专项信用报告应用范围。政府采购、市场准入、优惠政策兑现、资金支持、评比表彰、资格审查等政务服务场景应用;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场景应用;企业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等金融市场场景应用,以及其他可用专项信用报告代替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且不危害国家安全、不侵犯其他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形;不需要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事项,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专项信用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数据归集共享。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畅通数据共享交换渠道,及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依法依规推送本地区、本领域各类信用信息,并对数据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建立健全数据共享交换监测预警机制,持续做好数据更新工作,确保“应归尽归、应享尽享”。(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据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增设专项功能模块。2025年2月底前,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广西)开发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系统,在“信用中国(广西)”网站上线专项信用报告查询、生成、下载功能。持续做好功能模块运维保障工作,确保规范、便捷、高效提供专项信用报告出具、核验等服务。参照国家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标准,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信息概览、报告说明、报告正文等内容。(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专项信用报告相关功能上线后,按照“数据多跑路,办事少跑腿”原则,“信用中国(广西)”网站提供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全程线上办理服务。经营主体身份认证纳入自治区统一身份认证系统管理,协同集成用户登录认证,有效解决经营主体重复注册等问题,切实提升用户体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有序组织工作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梳理优化本地区、本领域、本部门政务服务相关业务办理流程,积极应用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有序引导经营主体使用。2025年3月起,全面推行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专项信用报告不能替代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据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积极拓展应用范围。各级各有关部门聚焦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拓展专项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积极探索更多政务事项中创新应用专项信用报告,切实减轻经营主体负担。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企业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应用专项信用报告。(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抓好统筹推进和督促落实,广泛收集经营主体意见建议,积极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宣传培训、政策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行经营主体以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氛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不断提升信用信息归集报送质量。强化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处理泄露、篡改、损毁或窃取信用信息的行为,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数据局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主体权益。经营主体认为信用报告内容信息有误的,可按照有关规定提起异议申诉,“信用中国(广西)”网站及时受理解决并反馈。如对违法违规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存有异议的,可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提出核实申请,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予以说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附件:实施领域和数据归集分工表

附件

实施领域和数据归集分工表

序号

实施领域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

1

新闻出版领域

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各市人民政府

2

互联网领域

自治区党委网信办,自治区公安厅、文化和旅游厅、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3

金融领域

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广西金融监管局,广西证监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4

法院执行领域

自治区高级法院,各市人民政府

5

发展改革领域(粮食储备、能源)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各市人民政府

6

教育领域

自治区教育厅,各市人民政府

7

科技领域

自治区科技厅,各市人民政府

8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人民政府

9

民族与宗教事务领域

自治区民宗委,各市人民政府

10

公安领域

自治区公安厅,各市人民政府

11

民政领域

自治区民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12

司法领域

自治区司法厅,各市人民政府

13

财政领域

自治区财政厅,各市人民政府

14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人民政府

15

自然资源领域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各市人民政府

16

生态环境领域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各市人民政府

17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人民政府

18

交通运输领域

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各市人民政府

19

水利领域

自治区水利厅,各市人民政府

20

农业农村领域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各市人民政府

21

商务领域

自治区商务厅,各市人民政府

22

文化和旅游领域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各市人民政府

23

卫生健康领域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等部门,各市人民政府

24

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领域

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各市人民政府

25

审计领域

自治区审计厅,各市人民政府

26

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领域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市人民政府

27

广播电视领域

自治区广电局,各市人民政府

28

体育领域

自治区体育局,各市人民政府

29

统计领域

自治区统计局,各市人民政府

30

林业领域

自治区林业局,各市人民政府

31

国防动员领域

自治区国动办,各市人民政府

32

医疗保障领域

自治区医保局,各市人民政府

33

海洋领域

自治区海洋局,各市人民政府

34

药品监管领域

自治区药监局,各市人民政府

35

海关领域

南宁海关,各市人民政府

36

税务领域

广西税务局,各市人民政府

37

气象领域

自治区气象局,各市人民政府

38

烟草专卖领域

自治区烟草局,各市人民政府

39

邮政管理领域

广西邮政管理局,各市人民政府

40

消防安全领域

广西消防救援总队,各市人民政府

文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经营主体专项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202)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302) 法规动态 (2995)
法规解读 (3001)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7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