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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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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8 17:11:06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2
核心提示:2021年12月底,省市场监管局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称2.0版免罚轻罚规定),在全国首次细化“违法行为轻微”等五个方面的裁量因素,明确免罚轻罚的程序要求,将不予处罚清单扩充至55项,并建立全国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清单,囊括21项违法行为。文件出台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先后对6.8万家经营主体实施免罚轻罚,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今年底,2.0版免罚轻罚规定已经实施近三年,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省局

2021年12月底,省市场监管局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以下称2.0版免罚轻罚规定),在全国首次细化“违法行为轻微”等五个方面的裁量因素,明确免罚轻罚的程序要求,将不予处罚清单扩充至55项,并建立全国首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减轻处罚清单,囊括21项违法行为。文件出台以来,全省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先后对6.8万家经营主体实施免罚轻罚,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今年底,2.0版免罚轻罚规定已经实施近三年,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省局进一步提档升级,形成了3.0版免罚轻罚规定。

3.0版免罚轻罚规定包含一个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附件清单。其中主体部分由17条扩展至27条,分为总则、适用情形、裁量因素、综合裁量、实施程序、附则等六章。清单部分,不予处罚清单由55项扩展至77项,减轻处罚清单由21项扩展至44项。

相较于2.0版规定,3.0版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优化完善。

一是科学细化从轻减轻处罚裁量因素。依法增补“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主动掌握市场监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五个方面的裁量因素,既给予执法人员具象化适用指导,又防止执法人员过度滥用造成“当严不严”。如文件主体部分第十五条规定,在案件调查终结前,当事人主动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且产生了实际效果的,属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进一步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与“及时改正”进行科学区分,防止滥用。

二是优化法定不予处罚裁量因素。2.0版免罚轻罚规定发扬首创精神,对《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等五个方面裁量因素作出细化规定,此次修订结合执法实践经验,进一步补充优化认定标准。特别是明确初次违法的时间限制、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等,指导执法人员正确掌握裁量尺度。

三是突出综合裁量原则。文件主体部分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未列入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或者不符合其中所列条件的,应当充分考虑第二章、第三章所列情形,并结合不同违法行为特点酌情考虑有关因素,综合裁量作出是否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并进一步列明了十一个领域应予考虑的裁量因素。

四是扩充完善不罚减罚清单。立足我省市场监管系统执法实践,逐项论证近两年200多项高频违法行为,评估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对可纳入不罚减罚清单的科学设定适用情形。同时,充分听取基层意见建议,对经营主体呼声较多的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科学设定不罚减罚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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