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2024年9月3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部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举措(2024年版)》,要求各地“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食品经营连锁企业便利化、规范化准入举措,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总部和标准门店、分支机构已经通过准入流程的,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统一标准连锁门店,优化准入流程”。
在全省推行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可以有效简化许可流程、缩短许可时限,提升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质效,减少企业开店成本,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措施。
二、制定过程
2024年4月以来,省市场监管局组织专门力量,开展了《山东省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工作。一是开展评估论证。组织骨干力量分析我省连锁食品经营企业现状及困难,研判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风险对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了论证。二是起草《办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学习借鉴外省先进经验,结合前期相关地市试点经验,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座谈会,征求部分市局、企业代表、法律专家意见建议。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省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向省局有关处室征求意见。四是不断修改完善。在充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层上,对部分条款进一步修改完善。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制定依据、相关定义、适用主体、适用条件、评审材料及流程、直营门店办理许可的便利化措施、事后监督检查、文件有效期等。
(一)明确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明确相关定义。对连锁食品经营企业、许可便利化和直营门店的定义进行了明确。
(三)明确适用主体。注册在本省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可以申请许可便利化管理评审。
(四)明确适用条件。一是总部已经取得含“食品销售连锁管理”或“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全省范围内已有10家及以上直营门店;二是直营门店具有相同或相似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经营模式,具有相似或者标准化的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与总部使用统一商号。
(五)明确评审材料及流程。申请许可便利化评审采取自愿原则。总部申请评审的,应向所在地的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提出申请。
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收到总部的评审申请后,应对申报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等进行受理审查。
市级评审机关组织评审组进行书面评审和现场评审。市级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评审组出具的《连锁食品经营企业总部评审意见书》,作出评审结论,并通过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评审通过的总部信息。许可便利化适用资格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六)明确门店新办许可的便利化措施。县级食品经营许可部门在为门店新办食品经营许可时,对同时符合《办法》第十二条情形的,应当当场受理许可申请,免于现场核查,免于现场提交设备设施清单、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管理制度等文件材料,三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送达许可文书。
(七)明确便利化许可后监管措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门店开展首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现场主体业态、经营项目、设施设备、经营布局、操作流程等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以及与申请材料及承诺内容是否一致。
(八)明确文件的有效期限。《办法》自2025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