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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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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5-01-03 09:31:30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2017年本市创设了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实行临时备案管理的制度,市政府制定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满足群众生活需求、有效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保证食品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结合食品安全工作形势要求及监管实际,对《办法》进行了修订,改进申请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保障食品安全、优化营商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修订必要性

(一)确保临时备案管理措施延续性的需要。

《办法》创设的小型餐饮临时备案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办法》实施以来,无论是获得经营许可还是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均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临时备案制度作为食品经营许可的例外和补充,既解决了部分小型餐饮依法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问题,也满足了居民日常生活需求,促进了营商环境优化、社会稳定和民生保障。同时,在“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工作原则下,全市小型餐饮备案户存量得到减少,增量得到控制,但保有量仍较大,故临时备案制度在现阶段仍具有实施的必要性。

(二)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

近年来,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出台,国家和本市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以及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出了新规定,对小型餐饮经营场所如燃气安全管理等综合管理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位法要求,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综合治理工作,需要对《办法》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三、主要修订内容

修订后的《办法》共27条,主要修订内容有以下五方面:

一是调整经营品种。为落实新修订的《上海市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激发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经营活力,《办法》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进行调整。一方面在可经营品种中增加凉拌蔬菜、水果拼盘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仅简单制售的冷食类食品,同时将“热加工糕点”和“蒸煮糕点”归并至“热食类食品”;另一方面将禁止经营品种中的“冷加工糕点、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归并至“冷食类食品”,并明确仅简单制售的冷食类食品不包含在禁止经营的品种中,同时将“糕点类”从经营品种中删除。

二是增加落实主体责任的内容。根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上海市其他类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南》等规定,《办法》要求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按照国家及本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规定和要求,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管控,保证食品安全。

三是明确经营要求。增加经营场所“燃气安全”的内容。燃气安全是餐饮场所安全管理的重要事项,故对小型餐饮场所增加燃气安全管理的要求。

四是增加鼓励性条款。为优化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备案流程,进一步提升政府服务质效,《办法》鼓励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运用信息化手段,拓展网上申请办理途径,实现政务服务便捷化。同时,鼓励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形式、投保食安险、使用外卖封签等手段不断提高餐饮服务水平。

五是拓展投诉举报途径,明确监管部门有处置投诉举报的职责。《办法》明确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通过市民热线、信函、网络等途径向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并属于职责范围的部门,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

此外,《办法》还完善了相关职能部门职责,规范了行政机构名称表述等内容。

四、相关问题解答

Q1:临时备案有效期和延续次数是否有变化?

A:没有变化,目前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仍为1年,延续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Q2:仅简单制售的冷食类食品包括哪些?

A:即食食品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制售行为;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类食品(不含非发酵豆制品);加工制作果蔬拼盘等。

Q3:符合《办法》第25条规定,是否可以减少场所可用于经营的证明材料,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A:《办法》赋予各区在营业执照办理规定上的裁量权,在遵循“居改非”准入标准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土地综合利用、商业设施完善、用途管制、小型餐饮特点等因素,拓宽小型餐饮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渠道。

 地区: 上海
 标签: 小型餐饮 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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