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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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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28 03:26:49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480
核心提示:为了贯彻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本市食品安全“四个强化”的要求,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和本市食品安全“四个强化”的要求,落实《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关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当前群众反映无证食品生产经营突出问题,建设市民满意的食品安全城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上海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临时备案监管办法》),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是指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及规模相对较小、设施简单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与食品摊贩有何区别?
 
  (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通常有固定的店铺;而食品摊贩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区市场监管局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向街镇临时备案,获得《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食品摊贩应当在区政府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经营,同时向街镇登记相关信息,获得《上海市食品摊贩临时经营公示卡》。
 
  三、为什么要实行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群众日常饮食消费需求,但由于房屋属性等原因,一些小型餐饮无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因此未纳入到政府监管范围,食品卫生状况较差,存在食品安全隐患。部分无证经营的小型餐饮还存在油烟扰民、消防安全等问题,在被取缔后容易回潮,成为群众反映的本市食品安全突出问题。
 
  为此,从保障食品安全和满足市民日常饮食需求相结合出发,在总结近年来本市无证小型餐饮综合治理以及“五违四必”区域综合环境整治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放管服”的改革要求,按照“分类施策、从严监管、减少存量、严控增量”的原则,《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小型餐饮的综合治理作出明确规定:首先,小型餐饮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其次,对因房屋属性等原因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符合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群众有需求且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纳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但是,对于属于违法建筑、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属于临时备案的范畴,将会依法予以查处,严把食品安全和油烟扰民底线的前提。
 
  四、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临时备案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首先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如果因房屋性质等原因不能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但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街镇申请临时备案:
 
  1.确有群众需求;
 
  2.经营食品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
 
  3.不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五、是否所有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都可进行临时备案?
 
  不是。对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和加工卫生等要求、经营场所属于违法建筑或破墙开店“居改非”、存在油烟扰民等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不符合临时备案的条件,不能办理临时备案。
 
  六、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如何申请临时备案?
 
  申请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镇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备案申请表;
 
  2.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3.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
 
  4.合法使用房屋证明或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屋使用证明材料,租赁场所经营的还需提供租赁协议;
 
  5.符合临时备案条件、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处置、油烟和烟尘等污染物排放的食品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承诺。
 
  街镇办理临时备案过程中,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征求相关部门、经营场所周围居民、物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对于予以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街镇应发放《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并将备案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市场监管、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城管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临时备案办理工作,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申请临时备案的,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申请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设施设备、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处置、人员培训等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应当与同等类型和规模的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小型餐饮一样,符合以下要求:
 
  (一)经营场所位于固定建筑物内,与公共厕所、倒粪池、化粪池、污水池、垃圾场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二)经营场所不兼用于个人日常生活,具有合理的工艺流程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符合餐厨垃圾、餐厨废弃油脂处置的相关要求;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备设施,主要有:
 
  1.地面、墙壁、天花板应采用不易积垢的耐用材料。地面应不透水、易于清洗、防滑,有排水系统。墙壁应有1.5m以上不吸水、浅色、易清洗的浅色材料制成的墙裙。
 
  2.门窗应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耐用材料,可开启的窗应设易于拆洗的防蝇纱网。
 
  3.厨房内至少应设原料清洗水池1个,餐具、工用具清洗水池2个(全部使用集中消毒餐具、只需清洗工用具的,可减少1个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需增加1个水池或者配备浸泡消毒容器)。经营场所内或附近方便使用的位置有专用于拖把清洗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4.消毒方式首选采用热力消毒方法。采用消毒柜消毒的,其容量应与餐饮具用量匹配。
 
  5.生熟食品存放区域分开,用于生熟食品的容器、工用具和存放区域应当有明显的区分标识。非食品存放场所与食品分开。
 
  6.配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易于清洁并与经营食品品种相适应的加工设施。烹饪区域应当配置符合要求的排风装置。
 
  7.配备的冰箱应做到生熟食品分开存放(生熟食品分别存放在同一冰箱的不同冰室内,或者不同冰箱内均可)。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室有明显区分标识。
 
  8.食品制作用水采用城市管网水。
 
  9.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10.厨房内不得设置厕所。配备顾客洗手设施。
 
  11.产生餐厨废弃油脂的,配备专用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或者油水分离器。
 
  12.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等从事餐饮服务的,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管理要求。
 
  (四)食品从业人员依法经食品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
 
  八、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的食品品种有限制吗?
 
  有限制。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可以经营品种包括各类热加工糕点、自制饮品和热食类食品。其中,经营场所在居民小区内的,可经营品种限定为蒸煮糕点、自制饮品和不产生油烟、废气、异味的热食类食品。具体如下表:
 
  (一)经营品种(限居民生活小区外)

经营品种  定义 
  热食类    食品原料经粗加工、切配并经过蒸、煮、烹、煎、炒、烤、炸等烹饪工艺制作,在一定热度状态下食用的即食食品。 
  热加工糕点    泛指各类热加工糕点类食品,包括面包、汉堡、热狗、饼干、匹萨等西式糕点,以及馒头、包子、粽子、油条、大饼、煎饼等中式糕点。 
  自制饮品    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二)经营品种(各类场所)

经营品种 定义
  热食类(简单处理,不产油烟、异味、废气)    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成品至适合温度,允许有食品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操作。如:冷藏盒饭加热,冷冻(藏)料理包加热,冷冻(藏)热狗加热后表面加酱料等。 
  蒸煮糕点    以蒸、煮方式加工,无煎炸、烘焙等工艺的糕点类食品,如:馒头、包子、粽子、馄饨、饺子、面条等。 
  自制饮品    现场制作的各种饮料和冷冻饮品。 

  同时,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禁止经营以下食品:
 
  1.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食品。包括:《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生产经营食品品种的公告》等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如:用罂粟壳等非食品原料加工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加工的食品,腐败变质食品,未经检疫肉类,蚶类、炝虾等禁止生产经营生食水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2.冷食类食品(如:冷菜)、冷加工糕点(如:裱花蛋糕、慕斯蛋糕、提拉米苏)、生食水产品(如:生鱼片)、凉拌菜和预先拌制的色拉等高风险食品。
 
  3.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热食类食品和糕点类等可能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的食品。
 
  九、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否从事网络订餐活动?
 
  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提供者可以从事网络订餐,但是应当符合与其网上经营供应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加工条件,并符合餐饮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要求。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第三方平台开设网上店铺的,还应符合《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对于网络食品经营的有关要求。
 
  十、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在食品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从事食品经营,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按照临时备案的经营品种和方式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2.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公示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等信息。食品从业人员保持个人卫生、着装清洁;
 
  3.记录和保留载有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
 
  4.避免食品在加工、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或腐败变质;
 
  5.使用无毒、无害,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6.餐饮具经清洗消毒后使用。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采用集中消毒的餐饮具;
 
  7.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8.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要求,做好环境卫生管理,不得跨门和占道经营。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由符合规定的单位收运,并保存收运服务联单;
 
  9.符合环保要求,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环保规定的标准;
 
  10.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经营场所符合有关防火规范规定。
 
  十一、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时限规定吗?
 
  有时限规定。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的有效期为一年;房屋租赁期不满一年的,有效期以租赁期为准。
 
  如果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办理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并需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办理延续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十二、对于没有按照规定办理临时备案,或者临时备案时限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的,会如何处理?
 
  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无证生产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仍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区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按照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1.经营品种、经营方式、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且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备案。
 
  2.临时备案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延续备案。
 
  3.临时备案经2次延续且有效期届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三、在哪些情况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被注销临时备案?
 
  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监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后,会告知街镇注销其临时备案信息:
 
  1.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要求,情节严重的;
 
  2.违反环保、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法应当注销备案的;
 
  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备案,转让、涂改、出借、出租临时备案公示卡;
 
  4.被多次投诉举报并查证属实,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三次因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受到责令停止经营、注销临时备案以外行政处罚;
 
  5.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十四、各级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在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监管方面都有哪些职责?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各相关监管部门都对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规划布局及日常监管负有法定职责:
 
  (一)区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主要是:从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发,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加强住宅区、商务区、工业区等的餐饮服务配套建设,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改善经营条件,提高管理水平。
 
  此外,街镇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小型餐饮实施临时备案,以及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实行店招店牌、整洁卫生等规范化管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二)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小型餐饮综合治理的相关工作,具体如下:
 
  1.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2.市工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区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广告管理等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3.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食品安全、广告管理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公示临时备案及相关信息,依法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4.商务部门负责完善区域商业规划,协调城乡餐饮服务网点布局。
 
  5.环保部门负责对违反餐饮业污染防治规定等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6.房屋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用房使用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7.消防部门负责对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8.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在所涉职责范围内负责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违章搭建、环保、占道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9.绿化市容部门负责对餐厨废弃油脂和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此外,我们还特别强调了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应便利服务的要求,如设立食品原料的统一供货点,方便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能够以合理的价格采购到放心安全的食品原料,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
 
  十五、对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相关监管部门将如何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各区市场监管、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市容等部门将会从以下七方面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建立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信息通报制度。街镇将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息通报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环境保护、房屋管理、消防安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绿化和市容管理等部门。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做好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临时备案工作。
 
  2.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置力度。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会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相关监管部门会将违法信息告知街镇,由其注销临时备案信息。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构成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将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立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及诚信档案。相关监管部门将会建立经临时备案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管及诚信档案,将监督管理信息及时反馈街镇的同时,也会向社会公布,便于公众监督。
 
  4.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根据本市相关规定,我们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行为纳入辖区城市网格化管理体系,与社区共治和住宅小区综合治理相结合,依托地区网格化管理平台,对巡查发现的食品安全事件,相关部门将会及时依法处置,并接受督办核查。
 
  5.强化部门联动和联合惩戒。未经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监管信息将会被归集到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相关监管部门会加强信息互联共享,强化部门间的联合惩戒。街镇会协调相关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未经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查处工作。
 
  对于未经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以及明知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从事食品经营,仍为其提供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比如非法出租给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餐饮服务的房东,相关监管部门除了依法进行处理外,还会按照本市相关规定,将有关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6.完善举报投诉机制。本市相关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于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举报投诉的处置力度。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有未经许可或者未办理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或者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房屋使用、消防、市容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本市“12331”举报电话投诉、举报,也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
 
  十六、行业协会在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管理上将发挥哪些作用?
 
  行业协会应在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行业管理中发挥积极作用,如上海市烹饪餐饮行业协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从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指导和服务,以及制定行业服务标准等方面,引导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并督促其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十七、市民如何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
 
  为便于群众辨识,经临时备案的小型餐饮服务提供者,会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统一的“便民饮食”专用标识,从业人员穿戴统一样式的工作帽和围裙,经营场所统一设置公示栏,公示《便民饮食店临时备案公示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即“脸谱”)、经营者承诺书和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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