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必要性
原《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实施至今已久,面对一些新形势、新业态,相关问题需制度层面解决。同时,后继国家多项新规出台,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优化许可程序,实现全程电子化;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正,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应当备案”。2023年以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制定出台《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对有关制度内容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比如,新增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许可改为报告的具体事项规定,增加连锁经营企业总部、食品经营管理类企业、简单制售、半成品制售等新的经营业态和项目。综上,制定《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办法》《细则》”)很有必要。
二、制定过程
前期,省市场监管局形成《办法》《细则》制定工作方案,成立领导小组,抽调省业务骨干和专家,经调研论证、起草文稿、集中研讨,先后开展三轮系统内征求意见、三轮专家集中审核评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合法性和公平竞争、廉洁性和公平性审查,经省市场监管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2024年12月报省司法厅经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登记编号后印发,于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办法》《细则》主要内容
《办法》共9章77条,附件4个。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申请材料要求、许可证管理、主体责任监管责任、附则。附件为食品经营许可流程图示、许可和备案两类申请类文书式样、食品经营事项报告类文书式样。
《细则》共7章78条,附件8个。包括总则、许可审查通用要求、食品销售的许可审查要求、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的许可审查要求、其他类食品经营的许可审查要求、附则。附件为8类许可现场核查表,8类食品经营申办主体分别为食品销售、大中型餐饮服务、150㎡以下小型餐饮服务、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除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外的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学校托幼机构食堂、连锁企业总部及餐饮服务管理。
四、主要修订内容
相较于原《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工作规范》《湖南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实施细则》,本《办法》《细则》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是明确备案事项和报告事项具体要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修订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项的内容和程序,对新增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跨省食品经营等6类报告事项的要求和内容以及程序进行了细化,并制定相关格式文书。
二是优化许可审批工作机制和程序。根据总局规定,重新划分审批层级,明确了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部属和省属高校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重点风险经营主体的许可审批工作由市级负责;对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依职权注销事项规定可自动注销,减轻基层负担。
三是调整和细化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遵循总局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分类规定的基础上,将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细化为学校(托幼、托育机构)、养老机构、医疗机构、机关单位、建筑工地食堂等;将半成品制售细化为生制、熟制半成品;将简单制售细化为热食类、冷食类、自制饮品简单制售。明确单位内部不足30人集中用餐的(学校托幼托育、养老、医疗机构除外),参照小餐饮管理。
四是细化更新许可事项审查要求。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新规,对我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进行了全面更新。对于食品经营管理类、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承包经营、简单制售等,细化了现场审查要求;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拍黄瓜等简单制售类项目的审查内容,规定各地可以适当简化。将我省近年中央厨房、学校食堂相关地方标准要求融入到现场审查要求中。
五是鼓励改革优化服务。鼓励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保障食品安全、不减损相对人权利、不增加相对人义务、不违反上位法和本实施办法原则规定的前提下,开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制度优化改革;鼓励在企业筹备环节提供审查装修布局图、预约现场指导等证前指导服务,提前介入企业筹备环节,帮助企业降低办事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食品经营许可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