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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326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出台成品粮及其制品原料生产年度、原料产地强制性标签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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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28 15:59:02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浏览次数:38
核心提示:提出的《关于出台成品粮及其制品原料生产年度、原料产地强制性标签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11-28 生效日期 2024-11-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产品及原料,标签标识
备注  

孙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出台成品粮及其制品原料生产年度、原料产地强制性标签制度的建议》收悉。经商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保障粮食安全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您提出的落实企业食品标签管理主体责任、大米及其制品原料名称必须反映产品真实属性、出台大米及其制品原料生产年度、原料产地强制性标签制度以及制定相关激励政策等建议,对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粮食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一、持续强化食品标签标识管理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传递产品信息的载体。为做好预包装食品标签管理,原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对预包装食品标签的一般性强制标示要求作出规定,为企业生产经营和食品标签监管提供依据。该标准明确规定,食品标签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食品名称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等。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先后发布国家标准《稻谷》(GB 1350—2009)、《大米》(GB/T 1354—2018),规定了大米及其原料稻谷的相关定义、分类、标签标识等要求。其中,《稻谷》(GB 1350—2009)规定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的商品稻谷,应在包装物上或随行文件中注明产品的名称、类别、等级、产地、收获年份和月份。《大米》(GB/T 1354—2018)按食用品质和原料稻谷类型对大米进行了分类,规定了黄粒米含量、品尝评分值(试样在规定条件下制得米饭的气味、色泽、外观结构、滋味等各项因素评分值的综合)等质量要求,保障大米品质。原国家粮食局还制定发布了《中国好粮油 大米》(LS/T 3247—2017),标准规定标签标识应注明产品的食味值、最佳食味期限及贮存条件、原料品种名称、原料产地、原料收获年度、碾米日期等。

近年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大米等粮食加工品质量安全监管,指导推进食品标签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宣贯,督促企业规范食品标签,并将标签和说明书列入食品生产销售环节监督检查要点。

二、健全完善农产品标识制度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工作。《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包装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物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2023年新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后,农业农村部启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修订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技术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研制,持续完善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

三、制定相关补助补贴政策

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门积极协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适当提高小麦最低收购价,合理确定稻谷最低收购价。实施南方水稻集中育秧设施建设补助、小麦“一喷三防”补助、大豆玉米生产者补贴和稻谷补贴政策,扩大耕地轮作规模,三大主粮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实施全覆盖、大豆保险有序扩面,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

四、下一步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正在配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开展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将根据食品行业发展、食品安全监管需要、消费者食品标签需求以及您的意见建议,进一步优化预包装食品标签标识要求,并研究推动《大米》(GB/T 1354)修订和《中国好粮油大米》(LS/T 3247)宣贯。农业农村等部门将加强农产品包装标识管理,持续实施相关补贴政策,保障农民种粮利益。

衷心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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