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武汉市提升行政执法质量行动方案》(武政办〔2024〕6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等法律和文件规定,市局在2021年版清单基础上,对《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试行)》(以下简称“三张清单”)予以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意义,关注市场主体需求,不断探索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监管职能,及时研究解决本系统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包容审慎监管取得实效。
二、规范适用实施。“三张清单”可以作为行政处罚裁量说理的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不予处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又存在从重处罚情节的,不适用不予处罚。当事人有“三张清单”所列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后又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不再适用不予处罚。经责令改正,当事人仍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不及时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予以查处。
三、落实主体责任。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推行清单工作的主体,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对适用“三张清单”的案件严格把关,既防止滥用行政处罚,也防止应罚而不罚。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生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武汉市市场监管涉企行政处罚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武市监规〔2021〕2号)同时废止。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