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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试行)的通知 (武市监规〔2024〕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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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1-11 16:02:40  来源: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91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执法标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制定《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武市监规〔2024〕5 号
发布日期 2024-11-07 生效日期 2024-12-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2026-12-09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统一执法标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制定《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以下简称《首违不罚清单》),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市市场监管职责范围内的广告、食品药品、商事登记、网络交易、知识产权、计量、产品质量等监管领域内共计106条事项适用《首违不罚清单》(详见附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进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按照鼓励创新原则,留足发展空间,同时坚守质量和安全底线,严禁简单封杀或放任不管。

二、严格把握适用条件

对列入《首违不罚清单》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时应当准确把握适用条件,结合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进行综合判断,不得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放宽或者变更适用条件。在具体适用时,除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项条件,《首违不罚清单》对适用情形另有说明的,一并适用。

对于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认定:

(一)初次违法

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两年内第一次实施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领域初次违法的认定以《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的通知》(国药监法〔2024〕11 号)为准。

同一性质违法行为是指适用相同的法律条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行为。

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子系统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湖北省市场监管协同执法办案系统、湖北省市场监管大数据能力平 台以及案卷档案材料等执法记录信息,未发现当事人在两年内因同一性质违法行为被有权机关作出处理决定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当事人两次违法行为违反的具体法律规范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关系的,不认定为初次违法。

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决定包括认定违法行为成立而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或不予立案决定。两年内是指当事人前一次违法行为处理决定生效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

上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初次违法的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危害后果轻微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1.违法行为针对特定行为对象的,给特定行为对象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当事人主动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2.违法行为针对不特定行为对象的,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轻的社会影响,且给不特定行为对象没有造成或者造成较小的损失以及不利影响,危害范围较小。

(三)及时改正

及时改正要求当事人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有正确认识,主动停止、纠正违法行为,通过召回或者下架涉案产品,退还违法所得,

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整改措施等方式使其生产经营符合法定要求,恢复行政管理秩序。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一般最长不超过十五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期。

当事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1.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2.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立案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3.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立案后、调查过程中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4.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规定期限前主动完成改正违法行为的。

三、严格掌握不予适用情形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适用《首违不罚清单》:

(一)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期间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引发负面舆情的。

四、严格履行适用程序

(一)主动告知当事人适用《首违不罚清单》的条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后,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开展核查。在执法办案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首违不罚清单》事项且具备适用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指导当事人及时改正,自觉守法。

(二)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立案。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前经核查,认为适用《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不予立案的,应当按照要求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责令改正通知书等执法文书,并做好资料整理及归档等工作,确保有据可查。

(三)立案后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市场监管部门在立案后,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符合适用《首违不罚清单》情形的,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普通程序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并依法送达。《首违不罚清单》可以作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裁量说理内容,但不得直接作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结案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立卷归档备查。

(四)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对于要求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当场立即改正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予以记载,无法立即改正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积极探索教育方式。市场监管部门适用《首违不罚清单》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灵活采取签订承诺书、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当事人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应当做好相关资料留存。

对于不在本清单内但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执法部门应当准确掌握适用条件,参照本清单进行认定处理。本局依法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本文件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文件生效期间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上级另有规定的,以生效的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为准。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

附件:

   武汉市市场监管领域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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