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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 (宁生态办发〔2024〕1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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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31 13:54:56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浏览次数:222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2024-2025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依据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发布文号 宁生态办发〔2024〕12 号
发布日期 2024-10-30 生效日期 2024-10-3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宁东基地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历次全会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扎实开展2024-2025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推动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24年10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2025年全区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宁夏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历次全会精神,扎实开展2024-2025年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依据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等,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一)总体安排。以减少污染天气和降低颗粒物(PM2.5)浓度为主要目标,从2024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分两个阶段在全区开展冬春季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

(二)工作原则。要坚持问题导向,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围绕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持续推进大气污染深度治理、综合治理,强化区域联防联控,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冬春季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三)具体目标

第一阶段(2024年10-12月):2024年10-12月,全区地级城市空气质量污染天数平均控制在6.4天以内;扣除沙尘天气影响,PM2.5、PM10平均浓度分别控制在30微克/立方米和65微克/立方米,力争不出现重污染天;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确保2024年第4季度空气质量同比巩固改善,优良天数按照《关于切实抓好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宁生态办函〔2024〕11号)分解目标开展管控,力争完成2024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重点治理任务。

第二阶段(2025年1月-3月):2025年3月底,各市、县(区)和宁东基地完成2025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见附表),为完成2025年和“十四五”环境空气质量目标打好基础。

二、攻坚措施

(一)强化工业废气排放管控

1.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持续推进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严格落实已出台的标准和差异化管理政策,确保按计划完成改造任务。指导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企业因厂制宜选择成熟适用的技术路线,确保全工序、全环节达到要求。2024年12月底前,中卫市宁夏胜金水泥有限公司、宁夏瀛海天祥建材有限公司、宁夏天元建材有限公司完成监测评估及公示任务;石嘴山市宁夏新生焦化有限公司完成有组织排放改造任务;吴忠市宁夏庆华焦化有限公司(二期)完成无组织排放改造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宁东基地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深化工业炉窑综合治理。持续推进铁合金行业规范化治理。组织铸造、石灰、矿棉等行业实施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2024年12月底前,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及宁东基地完成工业锅炉二氧化硫深度治理改造任务,银川市、石嘴山市、中卫市完成工业锅炉氮氧化物深度治理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深化VOCs综合治理。以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中卫市、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为重点,加快推进重点行业VOCs“一企一策”治理完成情况和整治效果“回头看”监督检查。持续推进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装卸、敞开液面等10个关键环节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二)推进燃煤污染综合整治

4.稳妥有序推进清洁取暖。加快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建设提速增效,银川市、中卫市、固原市确保清洁取暖率达到预期指标;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各地要全面排查梳理散煤治理改造确村确户情况、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情况,对未完成散煤治理的要建立清单(具体落实到县、乡、村及户)并积极推进清洁能源替代。(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5.严格散煤使用监管。开展冬春季民用散煤治理专项检查行动,确保生产、流通、使用的民用煤质达标。强化煤炭产品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鼓励采取清洁煤价格补助、上门配送、以优换劣等多种便民措施,持续推进非清洁取暖区域实现清洁煤替代。(责任单位:自治区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持续深化锅炉治理。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保留的燃煤锅炉,要逐一建立清单台账。加快推进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超低排放改造,银川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要确保2025年完成。推动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基本完成关停或整合。持续推进现有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24年10月底前,银川市、石嘴山、吴忠市要完成改造任务。(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开展移动源综合治理

7.持续推进货物运输绿色转型。加快推进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以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等地为重点,持续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公转铁”“散改集”。各地持续推进物流业提升行动,支持利用城市现有铁路货场、物流货场转型升级为城市配送中心,合理提高物流铁路运输比例。(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8.加大移动源排放达标监管力度。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机动车维修企业(M站)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建立完善用车大户清单,重点开展重型货车路检路查。落实移动源达标监管定期调度制度,各地定期向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报送移动源监管工作情况。银川市加强重中型柴油货车的管控,实施重点道路重中型柴油货车管理。(责任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监管。全面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国四排放标准,鼓励各地市依据排放标准制定老旧非道路移动机械更新淘汰计划。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和环保登记序号管理,建立全生命周期编码登记制度,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推动实现“一机一码”“应登尽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市场监管厅、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监管。加强油品全环节监管,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追责。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监督检查,有序推进全区在营加油站油气回收自动监控设施安装与联网。(责任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厅、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着力提升大气面源管理水平

11.深化扬尘污染治理。加强渣土运输车辆扬尘管理,从严查处违规行为。组织对辖区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的建设裸地,以及储备用地、闲置空地、物流园、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措施减少扬尘。(责任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深化矿山和堆场扬尘防控。加强贺兰山东麓及中南部地区建筑石料等非煤矿山扬尘综合整治监督管理,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停产整顿。着力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扬尘污染。加强各类堆场排查整治,持续推进工矿企业大型煤炭、矿石等堆场全封闭建设改造。 (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其他面源污染管理。加强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农业农村部门联动,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秋收期间秸秆禁烧专项巡察,及时发现和处置火点。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特别是加强元旦、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的宣传与管控,严格按照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区域和时限落实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公安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4.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环综合〔2024〕62号)要求,统筹民生保障和应急减排,实施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科学合理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明确不同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严格按照应急预案启动和解除重污染天气预警。各地不得为突击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搞限产停产。严禁为应付督察等采取紧急停工停车等简单粗暴行为,以及“一律关停”“先停再说”等敷衍应对做法。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提级扩面”行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效果评估,在预警信息发布或应急响应解除当天将相关信息报送至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15.加强重点区域应急联动。当预测发生区域性重污染过程时,自治区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相关市县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地要规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流程,根据预测预报结果和预警启动条件,及时启动和解除预警,不得出现达到预警启动条件但未依法启动的情况;不得以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为理由,不按应急预案要求随意启动预警、提高预警级别、延长应急响应时间;公开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信息,接受全社会监督。(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宁夏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治理能力建设

16.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协调配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第三方运行维护机构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日常运维和质量管理,开展自治区空气质量监测站点监测数据质量抽查。加强各类监测数据、环境统计、排污许可、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遥感数据、气象数据的联动应用,为精准施策提供依据。推进地级城市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开展PM2.5和臭氧协同防控研究,逐步实现区域复合污染成因机理、精准溯源、科学评估的全过程科技支撑体系。强化空气质量预报体系,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准确率和时效性。科学谋划申报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项目。(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宁夏气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强化污染源监控能力建设。各地对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控数据出现异常、缺失、长时间掉线等情况的,要及时进行核实和调查处理。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推动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七)持续强化监督执法和帮扶指导

18.强化监管执法。聚焦冬春季攻坚重点任务,整合大气环境管理、监测、执法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优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监管方式,推进联合执法、交叉执法、异地执法督查检查,督促重污染应急减排责任落实。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通过跨部门联合监管方式,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第三方机构专项整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9.强化帮扶指导。根据需要不定期,自治区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攻坚服务指导组和专家技术帮扶团队,下沉各地开展现场指导和技术帮扶,逐级压实工作责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分解控制目标,明确时间表和责任人,将责任和压力传导落实到末梢、到点位、到人头。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强化日常调度预警,每日统计通报各地指标情况,密切关注监测预报信息,及时发出预警提示;每月调度通报各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攻坚任务进展情况,指导各地精准施策;对未能完成空气质量目标或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较差的市、县(区)进行下发预警函或进行通报、约谈。各地要将攻坚目标任务推进情况纳入本地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以时保日、以日保月、以月保年,确保高质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监督重点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公布空气质量、环境执法、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权威信息,广泛宣传大气污染攻坚政策要求、工作动态和做法成效,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公众做好健康防护,凝聚强大攻坚合力。

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

附件

表1   2024年10月-12月各地市和宁东基地污染天数管控目标

单位:天

地市

10月控制目标

(≤)

11月控制目标

(≤)

12月控制目标

(≤)

银川市

0

2

4

石嘴山市

0

4

6

吴忠市

0

2

5

固原市

0

1

1

中卫市

0

3

4

宁东基地

0

2

4

表2 2025年1-3月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建议控制目标

城市

PM10(μg/m3)

PM2.5(μg/m3)

优良天数比例(%)

银川市

91

45

78.9

石嘴山市

96

50

78

吴忠市

91

50

78

固原市

61

34

87.9

中卫市

85

47

72.2

宁东基地

80

35

83.5

兴庆区

82

44

79.8

金凤区

95

50

78.5

西夏区

104

51

78.5

灵武市

84

46

69.7

永宁县

85

45

78.9

贺兰县

90

51

78

大武口区

98

55

74.9

惠农区

99

49

78.5

平罗县

97

48

75.8

利通区

91

50

78

红寺堡区

75

36

75.6

青铜峡市

81

41

82.2

盐池县

78

37

85.7

同心县

88

45

84.3

原州区

61

34

87.9

西吉县

61

32

88.8

隆德县

44

21

93.3

泾源县

47

24

91.2

彭阳县

64

36

87.9

沙坡头区

85

47

72.2

中宁县

90

52

62.3

海原县

63

32

85.6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电    话:0951-5160985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sthjtbgs@163.com

 

 地区: 宁夏 
 标签: 污染防治 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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