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4〕3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4〕35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10-29 10:20:32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用,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发布单位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24〕35号
发布日期 2024-10-28 生效日期 2024-10-2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1.实施领域和责任分工
2.管理数据报送责任分工表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推行经营主体以专用

公共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用,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202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行动计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24〕45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运用信用理念和方式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按照依法依规、应替尽替、逐步拓展、便捷服务的原则,全面强化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在全省行政区划内46个领域实施经营主体以专用公共信用报告(以下简称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并集成社保、医保、公积金等3类高频领域管理信息,加快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实施领域

目前实施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领域是: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应急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交通运输、税务、知识产权、水务、消防救援、电信监管、住房公积金、农业农村、林业、药品监督管理、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司法行政、教育、民政、发展改革、粮食储备、宣传(电影、新闻出版)、公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统计、地震、气象、医疗保障、信用服务、测绘地理信息等37个领域,并集成人员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3类管理信息。

后续根据业务需要,持续拓展至退役军人事务、审计、国防动员、人防(民防)、档案、国资监管、社会组织、中医药、烟草专卖等9个领域。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违规记录,是指本省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等对经营主体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主要包括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除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和刑事判决信息等。

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等金融市场应用;公共资源交易、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商务经营应用;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评优评先等行政管理应用;以及其他需要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场景。对专用信用报告不能证明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专用信用报告仅用于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不需要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事项,不得强制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专用信用报告。

专用信用报告全省通用。各市县不再单独出具本市县专用信用报告。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和“海易办”APP等渠道,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无违法违规记录的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已修复的违法违规记录在专用信用报告中体现,且标明已修复的情况。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相关经营主体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鼓励应用专用信用报告。

四、重点任务

(一)归集信用信息。各市县、省级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全量归集、补充完善2021年1月1日以来的违法违规记录信息,于2024年11月底前推送至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对数据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后续严格按照规定,自作出行政处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生效判决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同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各信息产生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内部对行政处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和刑事判决等文书单独按顺序连续编号,以便及时发现和补充漏报信息。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应当会同各信息产生单位于2024年11月底前对2021年以来归集的上述信息进行梳理,明确各信用信息所属领域。省社保服务中心、省住房公积金局应当开放接口,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调取经营主体社保、医保、公积金缴存信息。(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及相关领域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

(二)开发查询系统。依托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24年10月31日前开发上线专用信用报告业务系统,并通过“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政务服务网和“海易办”APP等提供服务,持续做好运维保障工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高效提供专用信用报告出具、真实性验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

(三)提升服务质效。自2024年12月1日起(包括当天,下同),按照公益免费、便捷高效的原则,采取线上、线下两种方式提供7×24小时不打烊“随时办”专用信用报告服务,供经营主体自主选择。经营主体可登录“信用中国(海南)”网站、海南省政务服务网和“海易办”APP等,完成统一身份认证后,在上述领域内自定义选择所需领域的核查信息,形成个性化的专用信用报告下载使用。省内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应当提供引导服务,通过电脑端、移动端、自助端、窗口端、热线端等多端提供咨询及办理服务,窗口端统一纳入综合窗口服务。经营主体可通过该窗口和一体化智能自助终端等,线下查询、打印专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各市县政府)

(四)实现平稳过渡。省内各级政府部门逐步引导经营主体使用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已经出具和提供的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具备同等效力。2024年12月1日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行政审批领域,全面推行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应替尽替”;各级政府部门可直接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专用信用报告,不再要求经营主体提供专用信用报告或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实现“无感智办”。不再出具或要求提供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后,专用信用报告与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具有同等效力。(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省大数据发展中心,各市县政府)

(五)拓展应用范围。各级政府部门可围绕优环境、促发展,依法依规拓展专用信用报告的适用范围,在更多事项中推广应用。经营主体在开展市场经营活动过程中,需要合作经营主体提供相关证明的,鼓励应用专用信用报告。(责任单位: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

五、保障机制

(一)加强协调督促。省级营商环境主管部门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统筹推进、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方案落实情况。(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市县、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到位,不断提升数据归集报送质量。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对所产生、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严肃查处泄露、篡改、毁损、窃取信用信息等行为,对因信息迟报、漏报、瞒报或拒不执行有关规定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加强宣传解读,不断提高社会知晓度,积极营造有利于推进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级各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

(三)强化权益保护。经营主体对专用信用报告记载内容存有异议的,可向省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异议处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异议标注,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及处理结果反馈申请人。情况复杂的,异议处理机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核查期限,但整个异议处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予以更正或者删除,并告知申请人;作出不予变更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责任单位:省营商环境建设厅、相关领域省级有关单位,各市县政府)

本方案实施过程中,具体解释工作由省营商环境建设厅负责。

附件:1.实施领域和责任分工

2.管理数据报送责任分工表

附件1

实施领域和责任分工

序号

实施

批次

实施领域

责任单位

1

第一批

城市管理领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2

第一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领域

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政府

3

第一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县政府

4

第一批

生态环境领域

省生态环境厅、各市县政府

5

第一批

市场监督管理领域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县政府

6

第一批

卫生健康领域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

7

第一批

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领域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8

第一批

应急管理领域

省应急管理厅、各市县政府

9

第一批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10

第一批

科技领域

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

11

第一批

交通运输领域

省交通运输厅、各市县政府

12

第一批

税务情况

省税务局、各市县政府

13

第一批

知识产权领域

省市场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各市县政府

14

第一批

水务领域

省水务厅、各市县政府

15

第一批

消防救援领域

海南省消防救援总队、各市县政府

16

第一批

电信监管领域

省通信管理局

17

第一批

住房公积金领域

省住房公积金局

18

第一批

农业农村领域

省农业农村厅、各市县政府

19

第一批

林业领域

省林业局、各市县政府

20

第一批

药品监督管理领域

省药监局、各市县政府

21

第一批

商务领域

省商务厅、各市县政府

22

第一批

财政领域

省财政厅、各市县政府

23

第一批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24

第一批

司法行政领域

省司法厅、各市县政府

25

第一批

教育领域

省教育厅、各市县政府

26

第一批

民政领域

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27

第一批

发展改革领域

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政府

28

第一批

粮食储备领域

省粮食和储备局、各市县政府

29

第一批

宣传(电影、新闻出版)领域

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各市县政府

30

第一批

公安领域

省公安厅、各市县政府

31

第一批

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领域

省地方金融局、各市县政府

32

第一批

统计领域

省统计局、各市县政府

33

第一批

地震领域

省地震局、各市县政府

34

第一批

气象领域

省气象局、各市县政府

35

第一批

医疗保障领域

省医保局、各市县政府

36

第一批

信用服务领域

省营商环境建设厅、各市县政府

37

第一批

测绘地理信息领域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各市县政府

38

第二批

退役军人事务领域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各市县政府

39

第二批

审计领域

省审计厅、各市县政府

40

第二批

国防动员领域

省国动办、各市县政府

41

第二批

人防(民防)领域

省国动办、各市县政府

42

第二批

档案领域

省档案局、各市县政府

43

第二批

国资监管领域

省国资委、各市县政府

44

第二批

社会组织领域

省民政厅、各市县政府

45

第二批

中医药领域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县政府

46

第二批

烟草专卖领域

省烟草专卖局

 附件2

管理数据报送责任分工表

序 号

领    域

责任单位

1

社保领域(管理数据)

省社保服务中心

2

医保领域(管理数据)

3

住房公积金领域(管理数据)

省住房公积金局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0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5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