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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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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6 10:37:15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2
核心提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16年6月,原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通知》,该规范性文件已过期。为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及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适应基层监管需求,解决相关政策困惑,结合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同办”以及高效办成餐饮店一件事等重点任务,考虑校园食品安全风险等关键因素,规范经营主体准入准营,持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现结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实际,行政审批处组织人员进行起草修订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有关规定,并借鉴江苏、北京、天津、河北外省市经验。

二、制定过程

年初,行政审批处牵头成立修订专班,邀请系统内外食品经营管理专家参与,起草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包含食品经营审查细则内容。书面向各地州市局及各相关处室征求意见,并用时14天在自治区局官网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累计收到意见建议7条,采纳5条,未采纳2条。为确保制定的办法符合我区实际,修订期间开展了大量的实地调研工作,前往乌鲁木齐市(含水区、高新区、沙区)、哈密市、喀什地区、克州实地调研,与食品经营许可办理人员座谈,与食品经营者交流。与各类业态经营主体面对面征求意见。经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形成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上会审议稿)(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已由法规处完成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按照公平竞争审查要求完成自我审查。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九章五十八条,涉及内容包括总则,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许可证管理,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食品经营者报告,监督检查,附则。

(一)总则。规定了本办法实施的依据、适用范围及规范性引用文件。

(二)申请与受理。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及申请材料等。

(三)审查与决定。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查、整改、决定程序等。

(四)许可证管理。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证号编制规则、有效期等。

(五)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规定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延续与注销的形式、申请材料及审查程序等。

(六)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要求。

(七)食品经营者报告。明确报告事项内容及有关要求。

(八)监督检查。规定监督检查职责。

(九)附则。明确了相关用语解释以及该办法实施日期。

四、需要说明的事项

新的办法主要变化如下:一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许可管理改为备案管理;二是减少了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将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调整为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目录清单;三是压缩食品经营许可办理时限。将许可法定时限从原定的至多30个工作日压缩至至多15个工作日。四是聚焦群众反映的堵点难点问题,《办法》对拍黄瓜、泡茶等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食品制售行为,作出了简化许可的规定。五是加强校园食品安全许可要求,严格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许可,强化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六是优化了现场核查方式,可以进行远程核查,提出现场核查新的数字影像资料采集方式;七是调整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信息标注,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标注,散装熟食销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加工糕点制售和冷荤类食品制售以及涉及简单制售的经营项目标注,对住所为网址的个体工商户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填写要求;八是增加食品经营报告环节,经营条件、网络经营情况、外设仓库、自动设备等情形变化为报告事项。

 地区: 中国
 标签: 备案管理 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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