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法规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90号(医疗卫生类00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挖掘开发沿黄流域“食药同源物质”潜在资源的提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0090号(医疗卫生类009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挖掘开发沿黄流域“食药同源物质”潜在资源的提案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24 09:35:58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1878
核心提示:《关于挖掘开发沿黄流域“食药同源物质”潜在资源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发布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9-14 生效日期 2024-09-1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挖掘开发沿黄流域“食药同源物质”潜在资源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19年、2023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全面筛查、科学评价沿黄流域潜在食药资源。《规定》明确,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本辖区实际,向国家卫生健康委提出增补食药物质目录的申请,按要求组织并提交安全性材料。我委结合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所提申请和资料,由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牵头,组织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性技术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纳入食药物质目录。我委将加强宣贯《规定》,鼓励“沿黄流域”省份结合辖区实际和产业发展需求,系统梳理食药资源,共同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完善工作。

(二)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升监管水平和能力。一是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认真贯彻落实《规定》,据此动态修订调整食药物质目录,正积极推动将地黄、天冬、麦冬、化橘红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二是市场监管总局依据《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正加快研究将食药物质目录中的物质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三是我委与市场监管总局已就保健食品安全性审查建立了协同工作机制,并就统筹推进食品营养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研究等工作达成共识。

(三)关于建立食药物质及相关产品的标准体系。我委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正在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拓展工作,研究制定食药物质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动态修订食药物质目录,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食药物质产业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22日

 地区: 中国 
 标签: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4)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09) 法规动态 (221)
法规解读 (2901)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国家法规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