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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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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9-20 16:25:10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235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和近年来审查工作实践,修订公布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食品经营许可改革的部署,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求,顺应食品经营领域新发展,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督促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本市实际和近年来审查工作实践,修订公布了《天津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我委会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河北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同步实施。2024年4月2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律法规规章的新要求,适应食品经营安全的新形势,解决食品经营安全领域的新问题,推动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工作更加科学、合理、规范,有必要及时修订我市原《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科学设定许可准入门槛,严格规范许可审查条件,强化风险分级防控,落实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以高水平安全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修订内容

《细则》共九章七十六条,分为总则,场所布局人员、制度机制规范、食品销售贮存、餐饮服务要求许可审查分类通用要求,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和承包经营许可审查要求,连锁企业总部许可审查要求,餐饮服务管理企业许可审查要求,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许可审查要求,附则。

(一)加强风险管控,严格审查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总局《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基础上,梳理归类经营项目、制度规范、核查范围、专间专区适用情形;创新制定不足30人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报告、现场核查流程时限、散装熟食销售专间专区专柜制度规范等,结合食品安全风险高低,按照食品原料成品先进后出操作流程,分类提出许可审查要求,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

(二)回应社会呼声期盼,优化许可要求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简单制售,可以根据加工制作流程适当简化原料清洗水池、切配场所和烹饪场所等审查内容,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标注。明确通过热加工后食用的简单非即食米面类食品现场加工制作,可归类为热食类食品制售(简单制售)。

(三)适应改革发展需求,创新制定新规

细化食品经营场所、餐饮服务场所、连锁企业总部和品牌、餐饮服务管理企业、社会餐饮规模、无实体门店食品经营者、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简单制售、分餐备餐、主体类别概念定义。同时,针对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等新兴业态,重点从组织机构、人员、制度等方面提出许可审查要求,明确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四)坚持属地许可监管,调整审批权限

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连锁企业总部的许可审批,明确审批层级为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委托下放至市场监督管理所,同时明确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邀请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监管人员共同参加现场核查,切实把好许可准入关。

三、审批层级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结合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实际,明确对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的许可审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和决定,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不得委托下放给市场监督管理所。

四、业态类别

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分为下列三类: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一是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无实体门店经营者、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

二是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管理企业、其他餐饮服务经营者。

三是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托管服务机构食堂、托育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医疗机构食堂、月子会所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机关单位食堂、职工食堂、监狱食堂、其他食堂。托管服务机构食堂参照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管理。

五、简单制售

简单制售,是指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拆封、装盘、调制调味,以及仅加工制作植物性冷食(不含非发酵性豆制品)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的加工制售行为。其中简单加热,指采用蒸、煮、微波等方式加热至适合温度后即供应的加工操作方式。

六、散装熟食

散装熟食销售应当有销售专间、专区或专柜,应当配备具有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及保温或冷藏功能的设施 ,如需进行切割、分装等简单处理,应当具有专间或专用操作区。同时进一步明确散装熟食销售专间、专区、专柜定义及规范要求。

七、禁止项目

供餐对象为中小学生的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以及利用食品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进一步严格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许可范围。

八、承包经营

《细则》明确本市集中用餐单位引入社会经营单位承包或委托经营食堂的,承包经营企业应当在本市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细则》明确承包经营企业应按要求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经营规模和食品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应与拟承包食堂的经营面积、经营项目、供餐人数等相匹配。强化对承包经营企业的信用管理,明确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企业不得承包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跨省承包经营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应向集中用餐单位食堂所在地和营业执照标注的住所或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相关报告情况记入我市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平台。

九、现场核查

(一)分类范围

根据不同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审查要求,制作了以下八类现场核查表,便于核查人员规范使用。

1.散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2.餐饮服务类经营项目(适用于除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以外的食品经营者);

3.食品销售连锁管理、餐饮服务连锁管理经营项目;

4.餐饮服务管理经营项目;

5.中央厨房;

6.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7.集中用餐单位食堂;

8.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

核查人员应当根据主体业态、经营项目选择使用相应的现场核查表。

(二)特殊情形

《细则》对现场核查特殊情形作出明确的程序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初次现场核查后需要整改的,整改时限一般不应当超过二十个工作日。申请人应当在整改时限内完成整改并申请复核,核查人员应当重新开展现场核查,核查时间重新计算。经复核仍不合格,或者未在整改时限内申请复核的,核查人员应当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

因不可抗力原因,供电、供水等客观原因,或者申请人原因致使现场核查无法开展的,申请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中止现场核查申请。中止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食品经营许可时限。中止原因消除后,申请人应当申请恢复核查。中止时间到期申请人未申请恢复核查或客观条件仍不具备开展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应当直接判定为现场核查不合格,并在现场核查记录上注明原因。

十、证面标注

食品经营者从事食品批发销售、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的,利用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的,或者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学校、托幼机构食堂应当标注学校自营食堂、学校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托幼机构自营食堂、托幼机构承包食堂(含承包企业名称)。

食品经营者从事解冻、简单加热、冲调、组合、摆盘、洗切等食品安全风险较低(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中的冷荤类食品制售、冷加工糕点制售等高风险食品制售项目除外)的简单制售,不属于单独许可经营项目,应当取得相应的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自制饮品制售经营项目,并在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中的相应经营项目后以括号标注简单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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