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认函〔2024〕9号)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认函〔2024〕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9-10 18:02:07  来源: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安徽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和国际产品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要求,深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促进内外贸高水平衔接,助力高质量发展。省局决定开展“三同”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皖市监认函〔2024〕9号
发布日期 2024-09-06 生效日期 2024-09-0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安徽省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和国际产品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要求,深入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以下简称“三同”),促进内外贸高水平衔接,助力高质量发展。省局决定开展“三同”产品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三同”产品认定条件

(一)企业条件

1.注册地在安徽,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食品、农产品、一般消费品、工业品等内外贸企业。

2.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3.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偷税漏税和不良信用记录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4.拥有申报产品自主品牌。

5.申报产品执行国内、外先进标准。

(二)产品条件

1.常规产品。既能满足国内标准又能满足国际先进标准的产品。

2.特色产品。执行国内标准,为中国特有,无国际标准的产品。

3.高品质认证产品。获得“三同”产品认证的产品。

二、“三同”产品认定

省局组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查,对认定的“三同”产品予以公布。

(一)企业条件核查

核查企业提供的材料,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是否符合“三同”产品企业条件。

(二)产品条件核查

1.常规产品。验证国内、外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证书,确认产品既满足国内标准又满足国际先进标准。

2.特色产品。验证国内标准的检测报告,海关通关文件、采购合同或采购商验收报告,确认产品符合国内标准和外商要求。

3.高品质认证产品。验证“三同”产品认证证书,确认认证证书合法有效。

三、监督管理

“三同”产品实施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三同”产品认定: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的。

(二)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

(三)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四)被国家级、省级媒体负面报道的。

(五)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已经不符合“三同”产品认定条件的。

四、激励措施

(一)支持“三同”企业纳入“皖质贷”企业名录库。通过认定的“三同”产品相关企业将纳入“皖质贷”名录库,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质量融资增信手段,对优质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二)支持“三同”企业开展产品促销。会同省商务厅支持“三同”产品相关企业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开展产品促销,扩大国内外市场影响力。

(三)支持“三同”企业参与宣传活动。优先安排企业参加“世界认可日”“有机产品认证宣传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宣传周”等活动,进一步扩大“三同”产品影响力。

五、有关要求

每年6月、12月(首次申报为2024年10月15日前),各市、省直管县(市)局根据辖区内产业状况和申报条件,动员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对已认定的三同产品进行动态管理。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大力加强“三同”工作宣传,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有机结合,通过举办公益培训、开展国内外标准比对等,服务推动企业加强全面质量管理,打造安徽“三同”品牌。

企业将“三同”申报材料(见附件1)寄送到“三同”和国际产品认证联盟秘书处,并将材料PDF版报送到邮箱ahstgjrz@126.com。

“三同”和国际产品认证联盟秘书处联系人: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112号708室,于学萍,0551-63356367,17601357739

附件:1.“三同”产品申报材料清单

2.“三同”产品申报表

3.“三同”企业自我声明

4.“三同”产品评定流程

   附件1-4.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68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383)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99) 其他法规 (53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6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