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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2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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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4 11:13:29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315
核心提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内政发〔2024〕20号
发布日期 2024-07-23 生效日期 2024-07-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废止和宣布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纳入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对出台的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做好政策衔接。

2024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地区: 内蒙古 
 标签: 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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