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4 08:21:26  来源: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税务局、工商联、城管局等16部门决定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现将《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发布单位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呼和浩特市农牧局,呼和浩特市商务局,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7-18 生效日期 2024-07-1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旗县区市场监管局、发改委、工信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城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税务局、工商联: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着力提升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以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15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的通知》(内市监注发〔2024〕20号),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市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交通局、农牧局、商务局、文旅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司法局、税务局、工商联、城管局等16部门决定在全市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工作,现将《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呼和浩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呼和浩特市司法局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 呼和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呼和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呼和浩特市交通运输局

呼和浩特市农牧局 呼和浩特市商务局

呼和浩特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呼和浩特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局 呼和浩特市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呼和浩特市税务局 呼和浩特市工商业联合会

2024年7月1日

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提高我市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实施方案》,确保个体工商户分类评定规范有序,妥善推进全市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三年成长计划(2023-2025年)》要求,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以分型明确服务重点,以分类发挥示范作用,聚焦个体工商户全生命周期发展特点和突出诉求,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稳定经营能力,提高整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更好发挥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

按照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选拔、公开公正的原则,加大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选拔和培育力度,推动完善各项支持政策。

三、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实施方案》,依托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数据中心个体工商户分型模块,按照分型标准通过系统自动判定为主,人工申诉调整为辅的方式完成分型,并在“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

四、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对“名特优新”四类发展前景好、经营状况优、特色鲜明的个体工商户定期开展选拔认定,进行重点培育的措施。每个旗县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总数控制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总数的5%以下(以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分型集中判定数量为基准),不设比例下限。

(一)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名特优新”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并进行统一标识。

(二)分类方式

1. 申报方式:个体工商户按照公布的分类标准,通过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进行自主申报或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2.判定周期: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开展一次,于每年8月15日-9月15日进行申报推荐,每年9月16日-11月30日完成认定、公示等程序。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3.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服务平台“内蒙古自治区个体工商户名录”模块和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查询呼和浩特市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自主申报或部门推荐流程、材料以及认定程序等,并以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关键词查询分类结果,分类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可查。

4.有效期限:“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其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价,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1)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2)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荣誉的;

(3)由入库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三)判定标准

按照“1+N”的原则,其中“1”为必选项,即“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原则上是“成长型”或“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但在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组织推荐的基础上,允许针对特殊重点人群(如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适当放宽分类来源;“N”为满足一项,即个体工商户需满足N项标准中的一项。对同属多类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其培育意愿或符合程度认定为其中一类。同一自然人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入库。

1、“名”即“知名类”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深受群众喜爱的知名小店和“网红店铺”。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知名类个体工商户。

(1)经营者或经营的产品在旗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

(2)拥有认可度较高的商标品牌、知识产权或专利权,且有一定知晓度;

(3)经营3家以上门店或连锁店;

(4)近五年曾获旗县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评选的荣誉;

(5)受到官方媒体报道宣传;

(6)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或者确定为“小个专”党建示范点;

(7)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知名类”的。

2、“特”即“特色类”个体工商户:指依托文化和旅游资源、区域特色资源、地理标志产品等特色优势,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块状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特定行业、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特色类个体工商户。

(1)从事旗县区重点打造的传统特色产业、地方特色产品、农业品牌等行业且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如奶制品、莜面、烧麦、蒙医蒙药等,具有代表性和认可度;

(2)经营者是县级以上地理标志授权使用人,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授权的地理标志相关;

(3)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内有知名度,如县级及以上星级农家乐、等级民宿、特色餐饮名店等;

(4)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即“优质类”个体工商户:指以弘扬民间传统技艺、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己任的“老工匠”、“老艺人”,或者呈现小而美、小而精、小而专、小而优特色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优质类个体工商户。

(1)从事行业列入县级以上非物质文体遗产名录的或经营者为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且具有明显传统文化标志的;

(2)属于县级及以上老字号或百年老店;(此处所列百年老店是指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在周边有口皆碑的个体工商户,并不专指经营时间满百年的)

(3)经营项目属于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的,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且有一定知度的;

(4)项目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技能荣誉的,或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关联行业,或者曾获市级以上“工匠”称号的(含青年工匠);

(5)取得国内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通过发达国家和地区产品认证的;

(6)为地方龙头企业(包括但不限于获得各级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提供配套服务超过一定年限的;

(7)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制定,推动行业质量提升的;

(8)获得(旗县级以上)技能比武大赛荣誉的个体工商户;

(9)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优质类”的。

4、“新”即“新型类”个体工商户:指参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新经济形态,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能够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认定为新型类个体工商户。

(1)主营行业为“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且经营者或主要管理人员为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拥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且有纳税记录的;

(2)依托电商平台提供产品或服务,如从事直播带货、网络创作、自媒体等,且在主要网络电商平台销售量或口碑评价较为突出的,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3)经营者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拥有用于高技术研发的专业设备;

(4)获评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超过一定次数;

(5)经行业、产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并经审核通过“新型类”的。

注: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且满足基础标准的优先入库。

5、“名特优新”类个体工商户负面清单

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个体工商户,一律不进行分类培育、暂停或终止分类培育:

(1)调查过程中发现提供有虚假信息的;

(2)申报或推荐之日前5年内曾受到过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3)申报或者推荐之日前5年内曾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4)申报或者推荐之日前5年内曾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5)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6)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人征信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

(7)已入库个体工商户被认定为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移出名录库,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8)其他不宜纳入分类培育的情形:如生产经营存在安全隐患、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等情形的个体工商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是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规定的具体举措,是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创新手段,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重要手段,持续推进落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积极争取各方面支持,确保高质量做好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工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开展政策宣传,引导个体工商户准确理解、广泛关注、积极参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扩大政策覆盖面。发挥典型引领,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本地区优秀个体工商户开展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每年积极组织开展“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活动,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政策解读、技能培训、银商对接等服务,持续营造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坚持公正公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时,要严格遵循自愿平等、公正公开、高效便捷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各级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政策兑现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

(四)重视党建引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市场监管所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工作指导站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组织作用,将个体工商户党建和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923)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3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9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