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4〕19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 (川市监发〔2024〕19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3 02:19:31  来源: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4〕14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发布文号 川市监发〔2024〕19号
发布日期 2024-05-24 生效日期 2024-05-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四川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工作方案》解读

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消防救援支队、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机构、行政审批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四川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2024年4月15日

四川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四川省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工作要点〉的通知》(川办发〔2024〕14号)部署要求,深入推进我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提质增效,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为目标,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深化“开办餐饮店一件事”集成服务,更大程度减材料、减时限、减环节、减跑动,推行“一次告知、一图解读、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窗(端)受理、一网办理、统一出件”,逐步实现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四川政务服务网、“天府通办”APP、自助服务终端等线上线下不同渠道服务同源、服务协同。

二、受理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五)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六)取得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点位权属证明(其中,设置点位为自有权属的,提供产权证明;设置点位为租用的,提供租赁协议和点位产权证明)。

(七)已统计本单位需进行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名单。

三、联办事项

(一)国家规定事项

1.企业营业执照信息核验。

2.食品经营许可。

3.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

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二)我省拓展事项

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办理。

四、办理流程

(一)线上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实名登录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件事”服务专栏,根据引导选择相应情形,填报申请表单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后,完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理申请。

2.业务受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审批部门工作人员通过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综窗系统(以下简称“综窗系统”),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申请材料按照职能分别推送至相关部门,所有申请材料实行数据共享;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或要求申请人补正补齐,并实施一次性告知。

3.业务办理。所有事项在审批时限内实行并联办理,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经营主体营业执照信息核验、食品经营许可核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完成对户外招牌设施设置的规范,消防部门完成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办理需根据自身时间安排到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由卫生健康部门在与申请人协调一致的合理办理时间内完成即可。

4.结果反馈。各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完整且符合要求、现场核查合格的予以批准,需要纸质证件的提供邮寄服务或窗口申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一次性告知原因。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申请人或相关部门全环节在线查询服务,实行一体反馈。

5.档案管理。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归档事项申请、受理、流转、审批结果颁发、送达环节的电子资料;相关部门按职责归档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全流程的电子材料。

(二)线下办理流程

1.业务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在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办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由窗口工作人员引导收取《“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详见附件1),并在综窗系统上传申请表和其他应交材料(详见附件2)。

2.业务受理、办理及结果反馈。综合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综窗系统受理“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办理,并由综合窗口按照申请人选择的方式统一反馈办理结果。

3.档案管理。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归档事项受理、流转、颁发、送达环节的资料(电子版);政务服务审批部门(办理单位)归档事项全部材料(电子版),包括事项申请材料、事项受理、审查材料、事项办理结果材料等。电子文件归档应符合DA/T85要求。

五、职责分工

(一)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统筹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推动业务重塑、流程再造、系统对接和数据共享,编制工作人员操作指南和申请人办事指南,负责协调“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天府通办”APP、自助服务终端等多端延伸。负责做好四川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食品许可审批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深度对接,推动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相关信息实时共享。负责指导各地全面落实“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各项任务,加强业务和系统操作培训。

(二)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户外招牌设施设置规范管理事宜,精简办理流程、压减申请材料。配合推进“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整合申请表单、受理条件等办事指南要素。

(三)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优化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办理服务,做好省健康档案云服务平台的升级改造,加快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体检合格证相关信息在线核验。

(四)四川消防救援总队负责优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流程,精简申请材料、规范申请表单,做好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深度对接,实现与其他事项的高效协同。

(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做好“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的技术支撑保障以及多端入口建设,加强电子表单应用,通过归并、共享等方式,推行共享数据自动调用、个性信息自行填报,尽量减少申请人填报;完成行业自建业务系统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实现收件、受理、办理、结果反馈高效协同。指导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开展受理、转办、颁发送达等工作。

(六)各市(州)相关部门按职责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本地落地落实和多端推广使用。指导县(市、区)做好“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的政策解读、集成办理等工作,确保线上线下一套材料、一体办理。完善监管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六、工作要求

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部门、责任部门,细化工作举措,通过工作专班、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强力推动“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在本地区落实。各地“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牵头部门要加大统筹力度,组织研究解决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协同配合,做好业务培训、系统配置等工作。要按照时间节点,分阶段加快推动。4月底前,建立“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工作推进机制。5月底前,完成“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线下政务大厅综合窗口和四川政务服务网“一件事”服务专区入驻。9月底前,开展落地成效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报省市场监管局。要充分利用报纸、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新政策、新举措,提高公众知晓度,主动引导经营主体办理相关业务。要注重总结本地好经验、好做法,及时报省市场监管局。

联系人:省市场监管局 明 月 18190888256

住房城乡建设厅 张 江 17380120071

省卫生健康委 李 丹 18080561380

四川消防救援总队 缪俊鹏 18382300377

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陈 玲15908126617

 

附件:1.“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表单

2.“开办餐饮店一件事”申请材料

3.“开办餐饮店一件事”操作指南

4.“开办餐饮店一件事”办事指南

   以上附件下载.doc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开办餐饮店一件事”联办工作方案》的通知.pdf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61)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40)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715)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2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