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中药材北沙参列入药食同源物质名单的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中药材北沙参列入药食同源物质名单的建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22 10:06:52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51
核心提示: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05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将中药材北沙参列入药食同源物质名单的建议
发布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7-19 生效日期 2024-07-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佘广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中药材北沙参列入药食同源物质名单的建议收悉,自治区卫生健康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并汇总协办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管理职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 北沙参目前已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按照中药材管理,申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目录,也就是您提到的药食同源物质名单,应向国家卫生健康委申请,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北沙参食品生产试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职责做好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工作,确保产品安全。

二、申报要求

按照《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中第六条的规定,“申报应提交如下资料:

(一)物质的基本信息(中文名、拉丁学名、所属科名、食用部位等)。

(二)传统作为食品的证明材料(证明已有30年以上作为食品食用的历史)。

(三)加工和食用方法等资料。

(四)安全性评估资料。

(五)执行的质量规格和食品安全指标。

(六)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三、申报事例

肉苁蓉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是根据我区地方实际,经过阿拉善盟当地企业积极努力,在各级政府和部门的指导帮助下,在科学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历时10多年,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于2023年12月底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目前,我国列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的物质有100余种。

四、申报的必要性论证

一是应对北沙参开展全区调研,包括食用历史、种植的范围、受众人口、生态环境、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的受惠程度等方面;对全区的产业发展影响,包括产业规模、实际产能和产业链等、市场发展等。二是北沙参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使用范围,要考虑价格可能存在下跌的风险。如我国东北的人参,就出现了从药品转变为既是食品又是药品后价格下跌现象。三是纳入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目录的物质不能宣传疗效,产品标签标识和经营中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只能当做普通食品食用(有食用量和禁忌人群规定)或者添加到其他食品。

感谢您对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4日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555)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0931)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714) 其他法规 (522)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42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