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38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7-17 14:27:46  来源:天津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38号
发布日期 2024-07-16 生效日期 2024-07-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第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4年7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张工

2024年7月1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制定机关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认真研究,在收到意见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经研究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制定机关应当自行纠正。”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备案审查机构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予以核实并认真研究,在收到建议后60日内反馈办理结果。发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确有问题的,应当按照本规定作出处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情况复杂的,制定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延长的时间不超过30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决定》全文下载.doc

 地区: 天津 
 标签: 规范性文件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8)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096) 法规动态 (12)
法规解读 (2942)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