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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罐车运输乱象合规分析及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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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11 15:06:28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47
核心提示:2024年7月2日,新京报刊发的调查报道揭露了罐车运输领域的一系列乱象,引发广泛关注。据记者调查发现,记者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7月9日,国务院食安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

2024年7月2日,新京报刊发的调查报道揭露了罐车运输领域的一系列乱象,引发广泛关注。据记者调查发现,记者调查发现国内许多普货罐车运输的液体并不固定,既承接糖浆、大豆油等可食用液体,也运送煤制油等化工类液体。7月9日,国务院食安办成立联合调查组彻查罐车运输食用油乱象问题。

食品伙伴网对上述事件进行了合规分析,并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了合规管理建议,供行业参考。

1、事件合规分析

1.1 残留化工液体的罐车运输食用油 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的贮存和运输活动,应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明确“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GB 14881-2013第10.3条款规定“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器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降低食品污染的风险。”GB 31621-2014第3.3条款规定“运输工具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毒。”第3.4条款规定“食品运输工具不得运输有毒有害物质,防止食品污染。”

部分媒体称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缺乏强制性标准是导致问题的原因,但实际上《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已对食品运输过程中保证食品安全的义务提出了基本要求。

此次事件中,运输化工液体的罐车直接用于食用油运输,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标准要求的规定,煤油等化工液体中含有多种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化合物,甚至一些未知成分,如食用被这些物质污染的食用油,对食用者的健康风险难以估计。

1.2 产品检测结果符合国标不意味合规和安全

食品产品检测结果符合国家标准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基础,但并不能完全保证食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供应链涉及多个环节,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导致食品污染或变质。即使最终产品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如果供应链管理不善,仍可能存在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标准中的指标要求,可能不涉及化工液体中包含的污染物,因此,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指标检测,即使检测结果合格,也不能说明食品是安全的。运输化工液体的罐车直接用于食用油运输本身是不合规的,检测结果符合标准应在“其他环节都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才有意义。

1.3 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方面存在严重疏漏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食用油生产者、运输者、采购者的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均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如销售方对食用油的运输环节负责,购买方在选择食用油的供应商时进行事前考察和事中检查等。

1.3.1 食用油生产者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四)运输和交付控制。”作为食用油的生产者、经营者对运输单位的要求不严,未严格要求其使用专用车辆进行运输,且存在仅靠食用油标识来判定专用车辆,实际验罐不严,甚至不验罐的问题,导致食用油被污染。

如果食用油的生产者明知存在上述现象,明知食用油会被污染却未阻止,则属于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是对《食品安全法》的公然挑衅。

1.3.2 食用油运输者

食用油运输者为了节省成本和时间,未按照要求对罐车进行清洗,直接用于运输食用油,是此次事件出现的直接原因。

食用油运输者在明知罐车运输了化工液体且未进行清洗,为逃避检查仍在罐车上虚假喷涂“食用油”字样,提供非当天的照片或虚假照片,未做到对运输的食品安全负责,这种行为属于严重的欺诈行为。

1.3.3 罐油采购者

罐油采购者如将采购的食用油用于食品生产经营,则必须确保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应依法严格执行食用油的进货查验制度,以确保所采购的食用油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罐油采购者在进货查验过程中明知或应当知晓所采购的食用油在运输环节被污染,仍然选择通过验收,则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合规建议

2.1 生产经营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 关注合规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依法依规,从而保障食品安全。此次事件中,反映出很多企业在进货查验、供应商管理、运输贮存等环节管理薄弱。建议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的过程中,系统性梳理食品标准及法律法规的食品合规义务,建立食品合规管理体系,做好全链条各个环节的风险识别并针对各个环节制定落地的管控措施。做好过程监督管理,从而确保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合规,规避过程违规风险。

2.2 加强过程控制及有效验证 关注合规文化建设

针对运输过程中运输车辆卫生安全管理等国家均有明确规定,此次事件暴露企业执行的形式化。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加强过程管理,增加抽检频次,并制定相应验证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不好做过程监督的要求,制定额外的管控措施,例如,针对油罐车制定专车专用要求,避免运输混装或者清洗不到位造成食安风险。建议企业在加强过程控制及有效验证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企业的食品合规文化建设。确立食品合规理念、倡导食品合规风气、加强食品合规管理、营造食品合规氛围,形成一种良好的食品合规文化软环境,使所有成员能够自觉做到依法依规。

小结

此事件凸显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监督方面的疏漏,对消费者健康构成潜在威胁。为此,建议企业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关注合规体系建设,加强过程控制及有效验证,并积极推进合规文化建设。食品伙伴网将继续密切关注事件进展,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合规管理建议。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大豆油 食用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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