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动态 » 天津市出台强化网络食品交易与餐饮服务监管新举措

天津市出台强化网络食品交易与餐饮服务监管新举措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7-04 15:51:14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号召,深入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新施行的《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发布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行为,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号召,深入贯彻《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新施行的《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于2024年6月27日正式发布了《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食品交易主体行为,强化网络餐饮服务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一、政策出台背景与依据

随着《天津市食品安全条例》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网络食品交易及餐饮服务的安全监管被提上了新的高度。条例明确要求外省市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需在本市提供服务后三十日内,向当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备相关信息,并鼓励餐饮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明厨亮灶”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细化落实这些要求,市市场监管委特制定并发布了本新办法。

二、修订需求与紧迫性

鉴于原有《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管理办法(暂行)》即将到期,且现行法律法规已提出诸多新要求和标准,市市场监管委及时对原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以确保政策的时效性和适用性。新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与提升,更是对新时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挑战的积极应对。

三、新办法核心内容亮点

明确交易主体与报告主体类型:新办法详细界定了四类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包括本市及外省市注册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并明确了外省市平台提供者需在本市提供服务后30个工作日内向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的具体要求。

强化平台与商家主体责任:新办法详细列出了平台及商家的多项责任,如备案、审查、公示、管理、记录、配送、投诉处理及社会责任等,确保从源头到餐桌的每一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推广“明厨亮灶”公开方式:鼓励并支持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采用透明式、开放式、视频监控式、参观通道式及互联网式等多种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特别是大中型餐饮单位需逐步实现“互联网+明厨亮灶”,让消费者吃得明白、吃得放心。

建立视频监管平台:市市场监管委将负责建立市级“互联网+明厨亮灶”视频监管平台,各区市场监管局可根据需要建立区级平台,实现对网络餐饮服务单位的远程实时监控,提升监管效率与精准度。

优化技术支撑与服务: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为参与“互联网+明厨亮灶”的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视频数据网络对接、页面展示、功能模块等技术支持,降低商家实施成本,提升消费者体验。

四、结语

《天津市网络食品交易主体备案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标志着天津市在网络食品安全监管领域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过明确主体责任、强化监管措施、推广“明厨亮灶”等举措,将有效提升网络食品交易及餐饮服务的整体安全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更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动态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4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2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