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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2024年全省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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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7 19:24:16  来源: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2024年全省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发布单位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6-17 生效日期 2024-06-1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市场监管局,鲁粮集团:

现将《2024年全省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4日

(主动公开)

2024年全省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按照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我省2024年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含确定政策性收储库点的管理单位,粮食企业和库点)。其中,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和租赁库点为重点检查对象。

二、监管内容

各地各单位要按照粮食流通监管“铁拳行动”部署要求,突出监管执法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夏粮收购监督检查。

1.强化对市场化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粮食收购企业是否按《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备案,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是否在收购场所显着位置公布收购品种、质量要求、量(价)折扣规则及12325监管热线等相关信息;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是否存在未及时支付售粮款,违规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储备粮承储企业及其租仓库点、委托收储库点是否严格落实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是否严格执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以及国家相关质量和食品安全标准,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增扣量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掺杂使假”“拒收合格粮食”“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2.适时开展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的监督检查。密切关注夏粮收购市场的形势变化,及时启动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各环节,特别是定点、收购验收环节的监督检查。

(二)加强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

1.销售企业。排查政策性粮食销售企业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粮食销售出库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水杂增扣量规定及违规处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情况。是否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政策性粮食出库,是否存在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以及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通过设置障碍、以各种借口阻挠出库、拖延出库进度情况。是否在政策性粮食交易规则、公告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者索要其他费用。政策性粮食统计账务的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购买企业。排查参与政策性粮食竞买企业粮食统计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购买国家限定用途政策粮食企业是否严格执行定向销售政策规定,是否按规定用途处置,是否存在违规倒卖现象。

政策性油脂、油料购销活动的监督检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粮食收购、销售环节价格、计量器具监督检查。

重点检查粮食经营者收购、销售粮食过程中,是否存在价目不齐全,标价内容不准确、标识不醒目,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未及时调整价格,未公示12315价格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热线等情况;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等价格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磅秤、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等强检计量器具超期未检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周密安排部署。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东重要讲话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以及2024年全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会议精神,提高站位,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对策措施,严密组织实施,高质量完成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

(二)严格执法,认真履职尽责。粮食和储备部门要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履行好主管监管责任,按照“在地原则”,对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各类主体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压级压价、抬级抬价行为及磅秤、水分测定仪、谷物容重器等强检计量器具的监管工作。粮食收购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粮食收购行为,履行好主体责任。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活动的检查指导,并深入一线,对重点企业、重点环节开展检查。各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省粮食和储备局、省市场监管局将适时对部分市地夏粮收购和政策性粮食销售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联合检查。

(三)加强创新,提高监管效能。要全力推进“互联网+监管”,利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组织开展随机抽查。要实施信用风险等级分类监管,重点监管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受到行政处罚和群众举报的高风险企业。要建立健全部门联动协调监管机制,积极开展联合执法,共同打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价格法》《计量法》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诚信经营、公平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加大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通过主流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及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页等方式,积极宣传国家粮食政策和12325、12315 监管热线,将有关政策解读到位,引导企业主动遵规守纪,提高种粮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一旦发现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涉粮案件,主动发声、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创造良好舆论环境。

(五)加强调度,定期报送情况。各地要建立夏粮收购监管情况月报制度,从6月至9月,每月26日前将检查数据填报到省粮食和储备局云平台,并将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发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处邮箱。重大事项和突发事件要及时上报。

请各市、鲁粮集团于10月16日前将夏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总结、11月30日前将政策性粮食销售工作总结电子版及pdf盖章版发送省粮食和储备局监督检查处邮箱。

联系人:郝光永,电话:0531-51761293 ;

传真:0531-51761247;

邮 箱:lsjiandujiancha@shandong.cn。

 地区: 山东 
 标签: 销售 监督检查 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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