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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新卫食品函﹝20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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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7 09:34:21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浏览次数:406
核心提示: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现行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文号 新卫食品函﹝2024﹞6号
发布日期 2024-06-07 生效日期 2024-06-0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现行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清单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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