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指导意见》,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处罚、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结合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现行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并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符合本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违法情形,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本清单自2024年6月7日起施行。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版)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4年6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