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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发〔202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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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6-13 11:18:35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834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省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发布单位
江西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赣府厅发〔2024〕19号
发布日期 2024-06-12 生效日期 2024-06-1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我省罚款规定的立法、执法质量,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依法行政、坚持问题导向,严格规范和有力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着力推动罚款设定更加科学、罚款实施更加规范、罚款监督更加有力,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显著提升企业和群众的满意度。

二、重点任务

(一)依法科学设定罚款。

1.严格罚款设定源头审查。起草、审查政府规章时,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严守罚款设定权限,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合理确定罚款数额,对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要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不得以文件形式设定或者以其他行政管理措施的名义变相设定罚款等行政处罚。(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2.组织开展规章专项清理。对照《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清理现行有效的涉及罚款事项的政府规章,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明显过罚不当、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罚款规定,按照立法程序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设区市政府)

3.及时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60日内,完成对违法所得计算方式作出例外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的,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4.适时调整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在充分考虑保障行政相对人权利、行政行为效率基础上,适时调整我省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5.认真落实定期评估制度。省政府有关部门结合立法计划规划每5年分类分批组织评估行政处罚的实施情况和必要性,重点评估设定时间较早、罚款数额较大、社会关注度较高、与企业和群众关系密切的罚款规定,对不适当的罚款事项、数额等,及时按照立法程序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二)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6.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各地、各部门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裁量权基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进行调整。实施罚款时,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宽严相济,在适用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充分释法说理,载明罚款的依据、内容、事实、证据、理由及裁量权基准的适用情况等。制定不予、可以不予、减轻、从轻、从重罚款等处罚清单,并及时将具体情形纳入裁量权基准。(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7.加大重点领域行政执法力度。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对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落实“处罚到人”要求。(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8.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梳理、发布行政执法典型案例,深入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活动,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依法不予、免予行政处罚的,要采取签订承诺书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其自觉守法。坚持寓服务于执法,建立与企业和群众常态化沟通机制,加强跟进合规指导,探索构建“预防为主、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事后回访”等执法模式。(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9.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使用。省政府有关部门于2024年8月底前完成本系统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以下简称监控设备)使用规范制定工作,明确利用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事实的法制和技术审核标准、检定内容期限频次、核查整改方式方法,并公开发布,严禁为增加罚款收入脱离实际监管需要随意设置监控设备。(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

10.开展监控设备专项清理。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2月底前完成监控设备清理、规范工作,及时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规、不必要的监控设备,清理结果分别报本级政府、上级政府,严格规范非现场执法。每年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分别向本级政府、上级政府报告监控设备新增情况。清理结果及年度设备新增情况同时抄送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执法监督。(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11.建立健全监控设备数据分析制度。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定期对利用监控设备取证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数据分析,对同一区域内发生高频违法行为的,要综合分析研判,推动源头治理,需要改进行政管理行为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坚决防止以罚代管。(责任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12.加力整治罚款突出问题。开展行政执法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和监督行动,重点整治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行为。各地、各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统一设置投诉举报电话或邮箱,接受社会监督,经审查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处罚行为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专项监督,统一开通行政执法批评建议平台,加大对批评建议线索的督办力度,及时推动改进罚款等行政执法工作。(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13.加强财会监督。按规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加大罚款入缴国库监督力度,着重检查截留、私分、占用、挪用或者拖欠罚款情况,加强对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等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14.强化审计监督。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审计监督,强化对罚款收入异常变化的监督,对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罚款收入同比异常上升的开展实地核查,坚决防止罚款收入不合理增长,严肃查处罚款收入不真实、违规处置罚款收入等问题。(责任单位:省审计厅,各市、县〔区〕政府)

15.严格行政执法监督。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和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将顶格罚款、高额罚款决定纳入备案范围,及时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公开上年度行政处罚等执法有关数据。加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重点对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类案不同罚、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罚款、重点领域严重违法行为未依法落实“处罚到人”等问题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明显过罚不当的执法行为。省政府有关部门每年对本系统开展一次案卷评查,市、县(区)司法行政部门每年开展两次案卷评查,省司法厅对全省行政处罚案卷开展随机抽查。(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16.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效能。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繁简分流的规定,实现简案快办、繁案精办,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罚款决定。对罚款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有关行政机关和财政部门要及时办理罚款退还等手续。(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财政厅,各市、县〔区〕政府)

17.加大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力度。严格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审查发现违法设定罚款或者违法变更上位法规定的罚款实施主体、对象范围、行为种类、数额幅度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切实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18.提升监督合力。深入推进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法治督察、政府督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等的协作机制,完善监督信息线索汇集统筹。要加强分析研判和指导监督,收集梳理高频投诉事项和网络舆情,对设定或者实施罚款中的典型违法问题予以及时通报和点名曝光,依法依规对相关人员给予处分。(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务服务办〕、省政府有关部门,各市、县〔区〕政府)

三、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细化任务措施,推动各项工作有力有效实施。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注重宣传引导,大力提升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素质,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营造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良好法治环境。省司法厅要加强统筹协调监督,指导监督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实施,积极会同相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政府。

 地区: 江西 
 标签: 指导意见 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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