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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农字〔2024〕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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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02 02:28:51  来源: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94
核心提示:《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农业农村部公告施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山东省畜牧局工作要求,现将《青岛市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发布单位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发布文号 青农字〔2024〕17号
发布日期 2024-04-01 生效日期 2024-04-0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局有关处室、单位:

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已经农业农村部公告施行,根据农业农村部、山东省畜牧局工作要求,现将《青岛市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29日

青岛市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要求,切实提高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和《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鲁牧屠管发〔2024〕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生猪屠宰企业推进《规范》实施,利用2年的时间,全市辖区2024年1月1日前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全部达到《规范》要求,并通过省畜牧局检查验收。一批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升级改造为规模定点屠宰厂,2024年1月1日起新建(含原址重建、升级改建、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投产后全面达到《规范》要求,并在其投产6个月内通过省畜牧局检查验收,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管理水平,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二、任务要求

(一)摸清行业底数,确定实施计划。各区市生猪屠宰管理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辖区内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逐一对接,认真摸排,根据“青岛市生猪屠宰企业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计划配档表”,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本辖区生猪屠宰企业推进《规范》“实施计划”。“实施计划”要一企一策,明确每一家屠宰企业推进《规范》实施、首次检查验收、升级改造或退出屠宰行业具体时限,确定每一家企业的任务书、时间表、路线图,有序推进《规范》实施。

(二)打造样板企业,分类推动实施。率先在青岛新万福、平度波尼亚、青岛锦康源等生猪屠宰厂推动实施《规范》,指导企业对照《规范》检查标准逐项自查整改,率先达标,打造示范样板企业,带动全市屠宰企业推动《规范》实施。对其他规模屠宰厂,按照“实施计划”督促推进《规范》实施,确保及时完成首次检查申报。对小规模生猪定点屠宰场继续保留经营的,指导企业签订推进《规范》实施承诺书,按照“实施计划”稳步推进实施,及时提出首次检查验收申报。对达不到《规范》要求,自愿退出生猪屠宰的企业,督促其按照“实施计划”退出屠宰行业,依法按程序取消其屠宰资格、注销全国屠宰系统备案手续。

(三)加强指导服务,全面推进实施。市、区市屠宰管理部门要开展专家队伍、官方兽医和屠宰企业培训,加强《规范》宣传,组织专家队伍上门指导、服务,推进《规范》实施。要督促、指导每一处屠宰企业对照《规范》要求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抓好落实,完善质量管理机构和岗位人员,强化宰前宰后及产品出厂管理,更换敞口烫毛机、桥式劈半锯等淘汰屠宰设施设备,优化落后屠宰工艺流程,加快企业转型升级,全面推进实施《规范》,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四)认真开展自查,及时整改不足。督促、指导屠宰企业对照《规范》检查标准160项内容进行自查,逐项查漏补缺,按照配档表计划安排,依据省局文件要求填写“xxx生猪定点屠宰厂实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自查报告”,区市、市屠宰管理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逐级向省局提出检查验收申请。省畜牧局将统一组织开展屠宰企业的首次检查验收,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检查标准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对省检查验收组提出的“缺陷项目”,各级屠宰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屠宰企业在规定时限一一对照整改,按要求核查上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

(五)强化结果运用,严格监管执法。省级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方人民政府。对于2024年1月1日后新建(含原址重建、升级改造、迁址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规范》实施并申请首次检查。对未按照实施计划配档表开展改造升级,逾期未达到《规范》要求的生猪屠宰厂(场),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经整改仍然达不到《规范》要求,又不按计划退出屠宰行业的,当地屠宰主管部门要依法按程序取缔其定点屠宰资格证书,逐级申请注销全国屠宰系统备案手续,撤出驻厂官方兽医。

三、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24年4月底前)。市、区市制定工作方案、推进《规范》实施计划配档表和推进《规范》“实施计划”,组建专家队伍,开展宣传培训,营造良好氛围。

(二)示范带动阶段(2024年5月底前)。指导新万福、波尼亚、锦康源等3家国家标准化企业对照《规范》检查标准逐项自查整改,5月底前完成自查报告申报,打造《规范》实施示范样板。

(三)分类推进阶段(2025年3月底前)。按照推进《规范》实施计划配档表分类推进,对照《规范》检查标准实施、改造、自查,分别于2024年5月底、8月底和2025年3月底前提出并完成首次检查验收。新建、改扩建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应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规范》实施并申请首次检查。

(四)集中攻坚阶段(2025年11月底前)。督促企业按照省检查组提出的缺陷项目和整改时限逐一进行整改,按要求核查上报,直至达到《规范》要求,推动任务全面完成。

(五)总结提升阶段(2025年12月底前)。全面总结《规范》实施情况,宣传工作成效。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规范》是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和要求,对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行业提档升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屠宰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市农业农村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为组长、有关处站负责人和区市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推进《规范》实施工作。各区市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确定推进《规范》“实施计划”,成立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技术小组,明确工作目标、任务、措施,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各区市实施方案、实施计划表请于2024年4月底前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二)强化审核指导。市、区市屠宰管理部门要按照省畜牧局《山东省推进〈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方案》要求,对照检查标准和程序对企业自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查符合要求的,逐级正式行文报送省畜牧局,提出首次检查验收申请。省检查验收组将按照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尺度,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开展企业《规范》实施情况检查验收。市农业农村局以省级屠宰质量管理专家为依托,建立推进《规范》实施技术小组,加强企业首次检查验收前实施情况、检查后整改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各区市要切实加强检查验收前后技术指导和整改督促,落实好检查前和对被检查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核实。各级自查审核和整改落实情况的审核要坚持“谁审核谁负责”,确保情况真实可靠,全面符合《规范》要求。

(三)强化场点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管理,申请保留的小型场点,要逐一确定完成实施《规范》时间,签订推进《规范》实施承诺书,区市、市农业农村局逐级正式行文省畜牧兽医局申请保留。经省局同意保留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要加快升级改造为规模屠宰厂,按承诺要求完成《规范》实施并通过省畜牧局检查验收,全面提升生猪屠宰企业管理水平。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区市在推进《规范》实施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和发改、科技、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支持,要统筹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工作,严格落实全程监管责任,确保实施过渡期间肉类产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监管,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犯罪行为,对逾期经整改仍不达《规范》要求的企业,依法按程序取缔其定点屠宰资格。

(五)强化信息提报。省畜牧局、市农业农村局将对各区市《规范》实施情况进行月调度、季通报、年总结,请各区市每月20日前将实施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同时按要求提报相关信息。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局,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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