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5-13 15:30:29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浏览次数:268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本市在《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5-13 生效日期 2024-05-1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进一步深化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本市在《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基础上,修订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政府于2019年5月印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19〕25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30日。鉴于该文件即将到期和经济社会发展,本市及时开展修订工作,并形成《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深入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近日由市政府印发。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

(一)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一是明确总体目标,提出“促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深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总体目标。二是明确工作任务,提出“结合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进一步优化联合抽查组织方式,持续提升协同监管能力,实现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常态化”。三是明确清单管理,按照“应纳尽纳”的工作要求,提出“对本市统一发布的跨部门综合监管重点行业领域清单中符合随机抽查工作条件的,要纳入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并建立两份清单的同步动态更新机制”。

(二)完善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推进机制。一是改进联合抽查方式,提出“两个以上部门对同一监管对象实施随机抽查且可以同时开展的,原则上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实施联合抽查,尽可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干扰”。二是提升抽查规范性,增加“各部门对牵头负责的联合抽查领域,要结合任务特点和监管需要,制订完善联合抽查实施方案”的内容。三是加强监管互动,提出“探索在双随机抽查和部门联合随机抽查中推行‘检查码’运用”,以提升经营主体对监管的认可度和获得感。

(三)运用更加丰富的监管手段。提出“积极探索通过应用移动监管、执法记录设备等信息化工具,以及远程监管、实时监管、非现场监管等智慧监管手段,不断强化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技术支撑,进一步提高随机抽查的工作效能”。

(四)细化“信用+风险”抽查方式。将随机抽查比例频次与抽查对象的“信用+风险”抽查方式细化,增加“对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经营主体,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对信用风险一般的经营主体,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经营主体,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的内容。

(五)其他修订项。一是根据当前新情况、新要求,修改文件名称、目的意义、工作要求等。二是强化抽查结果运用,增加“对抽查发现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要更多运用行政指导、行政约谈、教育整改等措施,引导和促进经营主体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的内容。三是修改部分表述,将“市场主体”修改为“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修改为“‘互联网+监管’系统”。四是提出市场监管、发展改革、商务、教育、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税务、统计、绿化市容、知识产权、消防救援、海关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要落实部门职责,进一步加强协调合作,共同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组织开展考核评估,研究制定市场监管领域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工作制度”。

(六)关于实施日期。本实施意见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地区: 上海 
 标签: 双随机 市场监管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97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64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