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以来,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SFF)多次通报我国出口到欧盟地区的加工复合食品如方便面、风味薯条等产品被检出猪源、牛源和鸡源等动物源性成分,出口产品大都面临海关扣留、市场召回和没收等出口企业不得不面对的不良局面。那么问题来了,为什么在我国较为常见且使用频率较高的动物源性成分,在欧盟就被定义为加工复合食品中的非法添加物质呢?其背后又隐藏了哪些出口企业不熟知或者说压根不知晓的规定?本期食品伙伴网就同大家一起从法规层面揭秘欧盟对加工复合食品中的动物源性成分准入的复杂严苛的要求,希望帮大家破解出口困局。
一、通报详情汇总
2024年1-3月,我国加工复合类产品中因被检出非法添加的动物源性成分而遭RASFF通报的频率高达17批次,主要的通报国家是意大利,造成的经济影响和损失未知。通报详情见下表。
通报日期 |
通报号 |
产品名称 |
不合格原因 |
官方处置措施 |
2024.1.22 |
2024.0479 |
意大利面/方便面 |
检出牛源成分 |
没收 |
2024.1.29 |
2024.0640 |
零食 |
检出牛源成分 |
召回 |
2024.2.16 |
2024.1108 |
面条 |
检出牛源成分 |
强化检查 |
2024.2.23 |
2024.1051 |
意大利面 |
检出牛源和猪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2.27 |
2024.1396 |
豆基素牛排 |
检出猪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2.28 |
2024.1116 |
意大利面/方便面 |
检出猪源、牛源和禽源成分 |
召回 |
2024.2.29 |
2024.1270 |
方便面 |
检出猪源成分 |
召回 |
2024.2.29 |
2024.1473 |
零食 |
检出猪源、牛源和禽源成分 |
召回 |
2024.3.15 |
2024.1519 |
牛排风味薯片 |
检出猪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3.18 |
2024.1987 |
零食 |
检出猪源、牛源和禽源成分 |
召回 |
2024.3.18 |
2024.2024 |
番茄芝士海鲜意面调味料 |
检出猪源成分 |
召回 |
2024.3.18 |
2024.1947 |
预制菜 |
检出猪源、牛源和鸡源和火鸡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3.21 |
2024.2146 |
预制菜 |
检出鸡源、猪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3.21 |
2024.2167 |
零食 |
检出禽源、鸡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3.22 |
2024.2272 |
鸡肉味颗粒肉汤 |
检出禽源、鸡源成分 |
召回 |
2024.3.22 |
2024.2279 |
意大利面 |
检出牛源、鸡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2024.3.25 |
2024.2344 |
面条 |
检出牛源、鸡源成分 |
官方扣留 |
二、通报背后的“准入”秘密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欧盟成员国意大利近期频繁对我国出口的面条、方便面、零食、薯片、肉汤和调味料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进行通报,通报原因单一且集中:产品中添加的牛源、猪源等成分因未获得欧盟许可而被认定为非法添加。为什么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食用的猪源等动物源性成分被意大利频频通报呢?其实根源不是动物源性成分质量安全出现了问题,而是出口企业没有真正把握欧盟对进口加工复合食品中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准入要求。
1. 加工复合食品的定义和分类
动植物加工复合食品,顾名思义,就是产品中同时含有动物源成分和植物源成分的食品。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该类别需要把握几个要点:
(1)动物源性成分含量没有具体规定要求且必须经过加工,含有未经加工的动物源性成分的产品不算复合食品。比如猪肉水饺,如果猪肉是生的,那么就不能视为复合食品。
(2)植物源性成分必须在产品中发挥实质性作用而不是仅起点缀或调节风味的作用,如孜然牛排,因为孜然只是起点缀或调味作用,并不影响产品的性质,因此该产品仍然是动物源性产品而非加工复合食品。
根据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冷藏运输或储存等特殊要求,欧盟将加工复合食品大致分为3类:需冷藏保存的复合食品、常温保存含加工肉成分的复合食品、常温保存不含加工肉成分的复合食品。从上述统计表中可以看出,我国被通报的食品都属于常温保存含加工肉成分的复合食品,因此我们重点分析欧盟进口该类食品的市场准入要求。
2. 出口法规依据要求
依据产品出口国动物疫情、植物疫病和官方监管水平的高低等,欧盟对不同国家的进口产品采取不同的进口管制措施,风险程度越高,准入门槛就越严。基于该原则,欧盟对初级加工的动物源性产品如牛羊肉、水产品和复合食品中的动物源性成分的准入审查严格。审查主要基于(EU) 2022/2292《食用动物和某些供人类消费的货物进入欧盟的要求的相关规定》(批准了准许进入欧盟的产品清单)、(EU) 2016/429《动物防疫法》(涉及动物疫病和福利)、(EU)2017/625《官方控制法》(公共卫生和福利)、(EU) 2021/405《允许向欧盟出口人类消费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名单》、(EU) 2021/404《允许向欧盟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名单》、(EU) 2022/2293《批准的第三国危害物残留监控计划》以及针对中国的特定准入条件2002/994/EC《针对中国输欧动物源性食品采取的保护措施》等,在法规层面全面制定了准许输欧的产品类别以及应符合的各种硬性的市场准入条件包括国家准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等。对于中国向欧盟出口的常温保存的含加工肉成分的复合食品如调味料、方便面、薯片等,其中的动物源性成分应满足下列准入要求:
A. 生产国要求:必须是欧盟批准可向欧盟出口肉制品的国家,可以使用本国的也可以使用欧盟成员国或其他欧盟批准国家的原料。通俗地讲就是如果复合食品中使用了肉类,那么生产企业所在的国家必须获准向欧盟出口该肉类。目前我国的猪肉、牛肉、羊肉、马肉等尚未取得欧盟出口权,仅山东省的加工禽肉在满足特定的条件,包括禽类疫苗接种、肉类热加工工艺等要求,才能向欧盟出口。因此我国生产企业生产的含牛源、猪源和羊源成分(无论其含量多少)的复合食品不能出口欧盟。所以欧盟一再通报在我国出口的复合食品中检出牛源和猪源成分。
目前,我国获准输欧的动物源性产品包括:兔肉、加工禽肉、水产品、肠衣、蛋制品、明胶和胶原蛋白等七类产品。从理论上讲含有该7类动物源成分的我国企业的加工复合食品可以输欧。
B. 境外生产企业要求:复合食品出口欧盟,其中的动物源性成分除了要符合上述的生产国准入要求外,其中的动物源性成分也应在欧盟批准的欧盟成员国或第三国生产企业采购。通俗地说就是动物源性成分必须来自欧盟批准的企业,批准的企业清单可在欧盟官网查询。如产品中使用了鸡肉,如果使用国产原料,则必须采购欧盟批准的山东企业的鸡肉;如果使用进口的原料,则务必确保供应商已经获得欧盟批准,且在出口随附文件中进行合理准确的证明。上述欧盟通报的我国出口复合食品中含有鸡源、禽源成分,据推测,应该是出口生产企业无法证明其原料来源于欧盟批准的企业而造成的。
此外,需明确的是,复合食品出口生产企业无需在欧盟注册,但应确保产品合规(生产过程、配方、标签、包材等),出口时随附的进口商自我声明或官方证书等文件齐全合格。
三、如何避开准入的坑
综上分析,我国企业若计划对欧盟出口加工复合食品,建议按照如下几点把控风险:
首先,从类别上明确产品是属于加工复合食品还是动物源性食品。
其次,判定好类别后,对于复合食品中的动物源性成分,第一,务必明确是否有出口生产国的限制要求,比如我国含有猪源、牛源和羊源等成分的复合食品不得输欧;第二,企业即使使用我国已获准输欧的动物源性成分,也务必确保相应的动物源性原料如水产类、禽类供应商获得欧盟批准,确保供应商资质合法合规,从而在源头将出口风险降到最低。
此外,若把握不准还可以寻求食品伙伴网等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