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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关于加强饲料中“蛋白精”监测工作的通知(沪饲办字(200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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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2-12-07 10:20:36  来源:上海市畜牧兽医办公室  浏览次数:2255
核心提示:农业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7]8号)中明确规定,以三聚氰胺等为原料的“蛋白精”已经被列为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禁止在任何饲料中使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的通知》(农牧发[2007]12号)等的要求,我办对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蛋白饲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进行了“三聚氰胺”的专项监测。结果显示:本市的畜禽饲料中存在着“三聚氰胺”超标现象。为进一步加大对“蛋白精”的打击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饲办字(2007)18号
发布日期 2007-11-30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备注 暂无
  各区县农委畜牧(兽医)办公室、农业科:
 
  农业部“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蛋白精”违法行为的通知“(农牧发[2007]8号)中明确规定,以三聚氰胺等为原料的“蛋白精”已经被列为我国明令禁止的非法添加物,禁止在任何饲料中使用。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蛋白精”等非法添加物专项监测的通知》(农牧发[2007]12号)等的要求,我办对本市饲料生产企业的蛋白饲料、配合饲料和浓缩饲料产品进行了“三聚氰胺”的专项监测。结果显示:本市的畜禽饲料中存在着“三聚氰胺”超标现象。为进一步加大对“蛋白精”的打击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规范企业行为
 
  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的饲料生产企业关于“三聚氰胺”禁用规定的宣传,使饲料生产企业明白在饲料中添加以“三聚氰胺”等为原料的“蛋白精”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引导企业不断提高依法生产、规范经营的意识。
 
  二、严格控制,加强检测,确保原料质量
 
  根据本市对三聚氰胺的专项监测结果,检出“三聚氰胺”超标的产品,不仅有蛋白饲料,还有畜禽饲料产品。大多数企业都是因为缺少对原料中“三聚氰胺”的检测,从而导致其畜禽饲料产品中“三聚氰胺”超标。为此要求本市饲料生产企业:
 
  1、加强资质审查。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应加强对原料供应商的资质审查,严格对其相关饲料生产许可证明、出厂检测报告等信息进行核实,要求原料供应商提供所销售原料中“三聚氰胺”的检测报告,并建立原料供应商的档案。企业更换原料供应商时应对供应商重新进行资质审查。
 
  2、加强原料检测。本市饲料生产企业应建立原料进出库的详细记录,对每批进库原料增加“三聚氰胺”项目的检验,并建立饲料原料中“三聚氰胺”检验报告的档案。不具有“三聚氰胺”项目检验能力的企业可委托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进行检测。
 
  三、加强监管、从严查处,杜绝违法行为
 
  1、各区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饲料监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和本市有关规定,对辖区内饲料生产企业加强检查力度,不定期对饲料生产企业的原料供应商档案、原料进出库记录和原料中“三聚氰胺”检验报告进行抽查,坚决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和个人。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要加强指导和飞检。
 
  2、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应安排好对“三聚氰胺”项目的委托检验,在最短的时间里帮助送检企业完成“三聚氰胺”项目的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委托检验单位在检验中发现有“三聚氰胺”的产品,应及时将情况报市兽药饲料监督所进行处理。
 
  上海市饲料工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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