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说明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琼府〔2015〕36号),省政府于2015年6月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下放至市县,省级未保留审批权限;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要求各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分级审批权限。由于前期我省已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全部下放市县,需要重新调整、划分省、市县两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因此,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结合本省入河排污口监管实际,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文件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跨市县边界河湖存在争议、相关市县协商不成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是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审批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以及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县负责审批。
省政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