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规范我省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现对我省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予以调整,调整后的审批权限范围划分如下: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跨市县边界河湖存在争议、相关市县协商不成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
二、市县负责审批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县审批的项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市县负责审批。
(二)依照相关规定,不需要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应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的项目。
本通知仅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行政审批权限予以调整,其他行政审批事项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