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认定和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认定和申报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4-24 09:26:19  来源:青岛市商务局  浏览次数:288
核心提示: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积极扩大有效需求、激发有潜能消费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突出啤酒特色,促进我市餐饮消费,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认定和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单位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商务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24-04-19 生效日期 2024-04-1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解读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积极扩大有效需求、激发有潜能消费的战略部署,进一步突出啤酒特色,促进我市餐饮消费,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青岛市促进文旅深度融合推动旅游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商务局制定了《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认定和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二、申报主体

本办法中的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是指商业业态以餐饮为主、兼具休闲娱乐和体验功能、消费场景与啤酒元素结合紧密的街区。街区运营主体作为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的申报主体,应是符合“绿色门槛”制度要求,在我市注册登记、会计信息真实、依法依规经营、纳税信用良好、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承担街区招商营销、物业管理、特色活动组织承办等职能。

三、认定标准

(一)规划布局方面。符合青岛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商业布局要求,与城市的道路交通条件相适应,能够处理好人流、车流、物流的关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消防安全等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交通通达性,周边商业氛围浓厚。

(二)基础设施方面。街区出入口、主要节点设置明显的标识和指示系统,采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广播、问询系统清晰、明确。街区道路地面坚固、平整、清洁、防滑,排水、排污设施完善。街区内设置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街区内应配置无障碍设施并应符合标准,应布局满足行人短时停留的公共休憩空间。街区内合理设置垃圾箱、垃圾站等处理设施并做到垃圾分类。

(三)功能品质方面。街区啤酒特色突出,啤酒品牌多样且市场竞争力强,与啤酒消费结合的餐饮和休闲业态丰富,各类餐饮业态原则上不少于5种。餐饮品牌集中,街区餐饮店铺不少于30家,街区商业繁荣,空置率不超过20%。街区集聚经商务部门认定的老字号品牌,集聚具有青岛地方特色的餐饮消费品牌,积极引进全国知名餐饮品牌。街区消费体验舒适,能为消费者提供智能停车、智慧导购、精准营销、移动支付等智慧服务。街区充分利用自身资源禀赋,围绕啤酒餐饮消费,积极打造“啤酒+体育”“啤酒+社交”“啤酒+表演”等消费新场景,街区商业氛围浓厚,便民利商。

(四)运营管理方面。街区设立管理运营机构,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和专职人员,街区管理制度完备,管理规范到位,投诉标识明显,确保街区啤酒品质优良,在消费者群体中口碑优秀。街区建有经营统计体系,设有警务工作站或治安值班室,建有24小时视频安全监控系统。

(五)综合效益。街区经营主体经济效益良好,街区社会效益良好,街区吸纳直接就业与间接就业能力强,街区知名度高,影响广泛,客流聚集,年客流量100万人次以上。

四、申报和认定程序

(一)市商务局每年印发通知,组织发起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的申报和认定工作。各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按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申报主体的申报,择优向市商务局推荐报送。市商务局组织有关专家成立评审组,对申报街区进行实地考察,参照《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评分表》,对街区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评分,平均得分超过80分且得分排名全市前五的街区,视为验收合格,认定为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区,并在市商务局网站上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商务局确认并发文命名。

五、监督管理

市商务局对获得认定的“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实行动态管理。被命名的“青岛市啤酒特色餐饮休闲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所在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市商务局,经市商务局研究审定,撤销其命名,并予以公示。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

(二)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必须进行整体搬迁和重新规划建设的;

(三)管理不善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街区美誉度下降,不符合认定标准的;

(四)街区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基础设施严重受损的。

 地区: 青岛市 
 标签: 认定 啤酒 餐饮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183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182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03) 其他法规 (536)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245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