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相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国际美食之都,进一步提升北京餐饮竞争力、影响力和品质化、国际化水平,制定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条件、标准
(一)支持创建特色餐饮聚集街区
1.支持条件
(1)有独立的街区运营主体,运营主体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按照《特色餐饮聚集街区评价指标》(附件1)评分在90分以上;
(3)街区在公共设施购置、维修、改造等配套建设,以及街区绿化美化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二)支持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
1.支持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在公园、等级景区、公共体育场馆、演出场所、博物馆内开设满足大众消费的餐厅,餐厅所属企业与上述场所签订不少于3年的租赁合同;
(3)在上述场所内开设的餐厅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在2023年1月1日后,且截止申报之日已持续经营满一年;
(4)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1月1日至提交申报材料之日期间的审定实际投资额超过100万元,且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5)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餐厅,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同一企业有多个餐厅符合条件的,奖励上限不超过100万元。
(三)支持餐厅改造提质升级
1.支持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餐厅营业执照登记日期在2019年1月1日前;
(3)餐厅装修、设备购置等硬件方面资金支付及发票开具时间在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且审定实际投资额不低于核定计划投资总额(符合支持方向的合同投资总额)的70%;
(4)餐厅所属企业应为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企业。
2.支持标准
同时符合以上支持条件的餐厅,按审定实际投资额50-100万元、100(不含)-300万元、300(不含)-500万元、500(不含)万元以上分档,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有多个餐厅符合条件的,奖励上限100万元。
二、申报材料
1.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涉及投资的需提供发生费用明细表、相关票据证明文件;改造自有房屋的项目,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改造租赁房屋的项目,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
4.填报统计年报和定期统计报表的证明材料;
5.申报特色餐饮聚集街区奖励需提供评价指标自评表和相关佐证材料;
6.项目投资明细表(附件3);
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流程
1.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申报单位可按照注册地将相关材料报送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
2.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在《推动北京餐饮业高质量发展资金申请表》上做好接收时间登记,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盖章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3.各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附件4),出具加盖公章初审意见,填报项目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5)报市商务局复审;
4.市商务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复审通过项目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会同相关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履行验收程序;
5.对拟奖励单位,涉及餐饮+文旅体融合发展项目的,市商务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履行验收程序。
四、工作要求
1.按照“先申报先得”原则,以2024年项目预算额度为限予以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24年9月30日。
2.项目已获得中央财政或市级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请;新建时已获市级商发资金补贴的餐厅,不得申请餐厅改造提质升级支持资金。
3.申报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按照《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处理。
4.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近三年内发生过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或相关部门不同意给予支持的。
5.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登记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6.获得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项目单位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8.区商务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将初审表、汇总表、项目申报材料电子版刻录光盘,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一并快递至市商务局生活服务业二处(北京市通州区运河东大街57号院市政府西门5号楼李老师)。
五、其他事项
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至2024年12月31日止。
咨询电话:010-55579420李老师
北京市商务局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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