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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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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9 08:23:07  来源: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浏览次数:630
核心提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8号)
发布日期 2024-03-29 生效日期 2024-03-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备注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8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对下列六部法规作出修改:

一、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裁决,支持、指导和监督本系统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工作。”

(二)将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二、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将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对监督检查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四、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

删除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五、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将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受处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六、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删除第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上述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和条序调整后,重新公布。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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