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消费与预付式消费新探

原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网络消费与预付式消费新探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8 10:34:19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749
核心提示: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和切身利益。2024年3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在信息化浪潮的推动下,网络消费已逐渐渗透到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而预付式消费模式也在各类服务行业中占据一席之地。《条例》的出台,不仅对网络消费和预付式消费进行了新的探索和规范,也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这标志着我国在构建更加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方面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有助于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发展。

1.网络消费

网络消费,以其高效便捷的特性,成为现代消费者购物的新选择。然而,网络消费市场的繁荣发展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的浮现,如商品信息失真、售后服务缺失以及个人隐私泄露等。

针对这些问题,《条例》明确要求网络经营者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杜绝虚假宣传与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

同时,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条例》也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经营者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或滥用;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等。

除此之外,在退换货方面,《条例》明确要求,对于网络购物中的退换货问题,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及未经消费者确认,经营者不得拒绝无理由退货,确保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得到解决。

2.预付式消费

预付式消费,又称为提前消费,是消费者按照与商家的约定,提前向商家交付一定额度费用,然后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以类似整存零取的方式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这种“先付费、后兑现”的消费模式,以其灵活性与优惠性吸引众多消费者的关注。然而,预付式消费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如经营者可能提供劣质服务甚至卷款逃逸,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

为了有效防范这些风险,《条例》对预付式消费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经营者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预付款项的使用范围、期限及退款条件,规定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降低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确保提供的服务与承诺相符。同时,对于消费者的预付款项,经营者应设立专用账户,严格管理资金,禁止挪用或滥用。

同时,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退款问题,《条例》也作出了规定,如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结语

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除了法律的规范与引导外,还需要广大消费者提高自身的警惕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进行网络购物或选择预付式消费时,消费者应认真阅读相关条款与条件,充分了解自身的权益与义务。同时,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与问题,消费者应保持高度警惕,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条例》通过规范网络消费和预付式消费的行为,有助于营造一个更加安全、公平的购物环境。伙伴网将持续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制修订进展,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更加全面、深入地保障,市场也将更加健康、有序地发展。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消费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