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地方法规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渝农办发〔2024〕44号)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4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通知 (渝农办发〔2024〕44号)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6 16:50:47  来源: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浏览次数:59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发布单位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发布文号 渝农办发〔2024〕44号
发布日期 2024-03-26 生效日期 2024-03-2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附件:
1.2024年市、区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2.2024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3.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规范文书
4.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5.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6.复检事项告知书(供参考)
7.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级/县级)结果汇总表(样表)

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村委、畜牧(兽医)发展中心、果业发展中心,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直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2024年继续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食用农产品(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以下简称监督抽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市、区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职,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分别组织开展市、区县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一)监督抽查重点

监督抽查对象覆盖全市所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

巩固“三年行动”成果,聚焦部市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媒体报道和群众投诉举报的质量安全问题、有关部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结合生产实际开展抽查工作。品种,以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水产品为重点;参数,以禁限用农药、禁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为重点;地域,以问题突出的地区和主产区为重点。

辖区内豇豆生产经营者必须全覆盖抽样。

(二)监督抽查数量

2024年全市农产品定量监测应达到1.85批次/千人,分市、区县两个层级实施。市和区县按照0.66:1.19的比例确定监测任务量。市级监督抽查比例不得低于20%。经测算,2024年市级监督抽查样品数应不少于3535个。区县监督抽查任务量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具体任务量详见附件1。

(三)抽检任务

市级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各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市级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含购买服务)具有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具体承担。其中,2024年市级农发资金中已下达的市级监督抽查监测任务: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种植业产品样品抽样技术指导、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畜禽产品样品抽样技术指导、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负责水产品样品抽样技术指导、样品预处理及实验室检测。2024年市级监督抽查任务表,详见附件2。区县级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各区县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实施。

(四)工作经费

1.市级监督抽查

经费标准参照原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预算定额标准》执行。包括检测费、差旅费、租赁费、仪器设备维修(护)费、水电费、废液处理费、专用材料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劳务费等,以及检测机构抽样技术指导所产生的所有交通费、租赁费、食宿费等相关费用。

市级监督抽查任务及抽样、检测经费均已在2024年市级农发资金中下达,按下达计划执行。各单位在“2024年市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列支,并按照相关要求,专款专用。

2.区县级监督抽查

区县级监督抽查工作经费由区县级财政承担。

二、抽样

(一)主要程序与方法

监督抽查抽样(制样、存样)、检测、复检、异议处理等工作的主要程序与方法严格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以农业农村部印发的最新版本为准)。抽样工作所需规范文书(抽样单、封签、样品移交确认单、样品标签、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情况表),详见附件3。

(二)抽样要求

1.抽检分离。严格遵循抽样机构与检测机构相分离的原则。

市级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市农业农村委负责组织,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抽样人员应具备执法资格,且不得少于2人。

区县级监督抽查:抽样工作由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

2.现场制备及封存样品。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制备和封存样品。试样量至少为400g,分为三份,一份用于检验检测、一份用于检验检测备用、一份留存备复检。

样品应具有代表性,并保证检验样品、备份样品和复检样品的一致性。封签须由2名具有执法证件的抽样人员及被抽查单位签字、捺印。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单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且必须支付样品费。检测样和备用样交承担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并填写《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样品移交确认单》。复检样品由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保存,保存条件应在-20℃以下;不具备保存条件的,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检测机构保存。

鉴于监督抽查样品现场制样、封样及样品保存要求严格,根据抽样工作需要,市级监督抽查由市农业农村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现场指导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抽样和样品预处理等工作及相应文书填写。县级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3.拒绝抽样的处理。被抽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立即告知拒绝抽样的法律责任和处理措施。被抽查单位仍拒绝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现场填写《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附件4),由抽样人员和见证人共同签字,并及时向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报告情况。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被拒绝抽查的农产品以不合格论处。

三、检验检测

(一)检测机构资质

检测工作应由有相应资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即检测机构应同时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CATL)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且两个证书均包含委托检测产品所有应检测参数及相应检测方法。

(二)监测参数

1.市级监督抽查

市级监督抽查监测参数及检测方法,应全覆盖但不限于《2024年重庆市主要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方案》(渝农发〔2024〕25号)中规定的有关要求。各任务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备案。按照“精准监管”的原则,根据监测区域和监测品种实际监管需求,如需调整监测参数,各任务承担单位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市农业农村委同意后方可实施。

监测参数中如果包含有常规农兽药参数,必须确认被抽样农产品属于“待上市”农产品(被抽样主体在抽样单上签章确认);可根据产品种类,突出重点,精准检测。

2.县级监督抽查

监测农产品种类(种植业产品、畜禽产品和水产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选定。监测参数可参照市级监督抽查实施。

(三)检验依据

各类农产品检测参数检验依据均按照国家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结果处理

(一)不合格检测结果确认

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在不合格样品结果确认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委。市农业农村委应自收到不合格样品检验报告24小时内,委托当地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程序将《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附件5)送达被抽查单位。注意留存被抽查单位接收证据,当面递交的应当留存签字书证,邮寄的应当及时打印并留存邮件签收证明。

(二)异议处理

被抽查单位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向负责组织监督抽查的农业农村部门(市农业农村委)书面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三)复检要求

复检不得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市级监督抽查复检由市农业农村委指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复检事项告知书见附件6,内容供参考),承担复检任务的检测机构应自收到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测机构承担。

五、执法查处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检打联动”。如有不合格样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依法查处。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有案必移。

六、结果报送

(一)各市级任务承担单位要坚持“随检随报”原则,即每发现1个不合格样品立即上报相关信息。原则上检测机构应自收到监督抽查样品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检测工作。如遇不合格样品,经确认后,应于确认后24小时内将不合格样品信息及检验报告(原件,一式两份)上报市农业农村委,以便及时开展后续监管工作。各区县承担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照上述要求报送至区县农业农村部门。

(二)市、区县两级监督抽查结果均采用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信息采集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实时上报。2024年市、县两级监督抽查抽样、监测及数据上报工作应于11月20日前完成。承担市级任务的各检测机构应按月上报《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附件7,以下简称汇总表);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按月上报县级监督抽查(不包括市级监督抽查数据)结果汇总表,并于2024年11月20日前汇总上报全年监督抽查结果汇总表及分析报告。上述所有汇总表报送市农业农村委,同时抄送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

七、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属地责任。监督抽查工作将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食品药品安全评议考核。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要强化“发现问题是业绩,解决问题是政绩”的理念,以查找问题、治理问题、提升短板为导向,保质保量实施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

(二)遵规守纪,严格规范实施。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检测技术要求,科学、独立、客观、规范地开展工作,及时完成任务,对检测结果负责。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双随机一公开”的有关要求和规定,严禁选择性抽样,杜绝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抽查客观、真实、科学。

(三)保证质量,确保完成任务。为保证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承担市、区县两级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均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检测机构资质合格。承担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同时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CATL)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且两个证书附表均应包含委托检测农产品所有应检验参数及相应检测方法。二是能力验证合格。承担2024年市、区县两级例行监测任务的检测机构应参加2023年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能力验证(以下简称重庆市能力验证)并合格,且按要求参加2024年重庆市能力验证,接受市农业农村委监督。(2023年重庆市能力验证工作结束后获得CATL资质的质检机构,应参加2024年重庆市能力验证。)三是市、区县两级监督抽查问题发现率要达到1%以上。

(四)加强执法,确保取得实效。对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启动执法程序,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绝不给违法违规者留有可乘之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案必移,绝不手软,依法从严查处,加大打击力度,切实发挥司法震慑作用。

(四)强化协作,发挥监管效能。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的检测机构和执法机构要切实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注重信息交流共享和执法协作联动,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按照农业农村部要求,202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要求如有调整,另行通知。监督抽查工作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市农业农村委。

联系方式:

市农业农村委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李菁,89133703,cqnwaqc@163.com;

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李必全,18983692701,471762628@qq.com;

农业农村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武煊,89138930,19946812226,bioon@126.com;

农业农村部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测试中心(重庆),徐凤,89183716,13883378365,cqsscz@qq.com。

附件:

1.2024年市、区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

2.2024年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任务表

3.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有关规范文书

4.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拒检确认书

5.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不合格结果通知单

6.复检事项告知书(供参考)

7.重庆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市级/县级)结果汇总表(样表)

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3月25日

附件下载:

   1.附件1:2024年市、县两级农产品(不含农业投入品) 质量安全定量监测任务表.xlsx

   2.附件2-7.doc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按分类浏览
国家法规 (12129) 国外法规 (3603)
地方法规 (42100) 法规动态 (211)
法规解读 (2943) 其他法规 (345)
推荐地方法规
点击排行
按国家或地区浏览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23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