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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规〔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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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24-03-25 10:08:18  来源: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浏览次数:344
核心提示: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打造统一、开放的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对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提出细化标准,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发布单位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津市场监管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3-22 生效日期 2024-03-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指南 专业属性
备注  相关解读: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全文解读

各区市场监管局,委机关有关处室,执法总队:

现将《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2024年3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

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体现包容审慎监管原则,打造统一、开放的广告市场环境,进一步激发广告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现对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中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提出细化标准,请在工作中遵照执行。

一、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一)经询问当事人并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综合执法办案平台,未发现当事人两年内有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初次违法。

(二)可以结合区域特点认定后果轻微:

1.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或者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其他媒介发布广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浏览人数较少;

2.违法所得金额、交易数量、交易金额较小;

3.广告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合格或者符合标准,或者当事人履行了法定的生产经营责任,并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商品。

(三)危害后果轻微不包含以下情形:

1.直接造成消费者的重大损失;

2.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3.产生其他恶劣社会影响。

(四)及时改正包括下列情形:

1.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之前主动改正;

2.在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广告线索之后,责令改正之前主动改正;

3.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

上述三种情形的及时性、主动性依次减弱,市场监管部门在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改正情节。

二、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一)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立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没有误导消费者的主观故意,当事人发布广告前,履行了广告审查责任,查验了证明材料,核对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可以认定为没有主观过错。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避免或者减轻消费者的重大损失;

2.主动消除社会不良影响。

(二)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

(四)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

(四)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五、充分调取证据材料,依法合规作出处理决定

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涉及绝对化用语广告的投诉举报、案件查办过程中,要相互配合,积极调查,全面取证,特别是要充分调取涉及当事人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证据材料,符合上述规定情形,依法采取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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