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简明问答

《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简明问答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2 16:27:34  来源: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600
核心提示:《深入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工作指引》简明问答

一、工作指引制定的必要性是什么?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发展迅速,众多经营者通过自有互联网账号、空间发布商业广告,可能会出现使用绝对化用语等违反《广告法》规定要求的情形,而针对广告绝对化用语,《广告法》规定的处罚较重,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产生了很大的社会影响。

为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有关要求,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用语"一刀切""机械化"等问题,依法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统一监管执法标准,有必要规范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工作,制定工作指引。

二、工作指引制定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一是依法行政原则。工作指引的制定严格按照《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的具体规定条款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严格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符合依法行政原则。二是比例原则。工作指引采取的具体措施符合法律目的,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积极采用对当事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规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实现行政管理效果。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社会关切的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尺度不一、处罚较重的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形成工作指引,指导本市监管执法,切实解决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处罚较重的实际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三、工作指引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指引共5项内容,其中4项内容是对不予行政处罚和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细化说明,1项内容是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工作要求。同时,依据工作指引开展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执法工作时,必须符合《广告法》《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四、哪些内容不属于广告绝对化用语?

根据《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或者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五、违反广告绝对化用语规定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商业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内容,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符合工作指引内容,可以在《广告法》规定的基础上,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

 地区: 北京
 标签: 工作指引 市场监管 广告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158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