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原创|食品企业必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核心要点

原创|食品企业必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核心要点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1 11:55:5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643
核心提示: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规定,规范消费者的索赔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以下几点是《条例》中的核心要点,需要注意并加以了解。

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规定,规范消费者的索赔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以下几点是《条例》中的核心要点,需要注意并加以了解。

1.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相关规定

《条例》要求经营者必须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会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害,对于可能存在的风险,经营者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及时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警示。实际上,《产品质量法》中也对警示标识做出了相关要求,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要求必须配备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以提醒消费者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潜在的危险。

2.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诱导消费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真实、准确的食品信息,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的宣传,在广告或产品推广活动中,企业应确保所宣传的内容与产品实际情况相符,避免误导消费者,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明确禁止虚假宣传的要求。

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标签标识、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如果存在某些瑕疵,但这些瑕疵并不影响商品或服务的实际质量,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产生错误的消费决策,那么在这些情况下,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对于食品企业《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中对标签瑕疵做出了规定。

3.以显著方式标明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或者服务的项目、内容、 价格和计价方法等信息

食品企业应公开透明地标示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或虚假折扣等行为。企业应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了解所购买食品的价格构成,避免出现“价格歧视”或“大数据杀熟”等问题。《条例》的规定在《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中也有所体现。

4.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或提供服务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使用的格式条款应公平合理,不得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企业应明确告知消费者格式条款的内容,并允许消费者对不合理的条款提出异议或进行修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消费者权益或免除自身责任。

5.完善网络消费相关规定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必须遵守公平交易的原则,不得利用技术手段或任何其他方式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确保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的自愿性和自由性,防止经营者通过不公平的手段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或强迫消费者进行非自愿的交易。

同时,《条例》还特别强调了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的责任,要求其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这意味着直播营销平台需要制定明确的规则和流程,以确保消费者在直播购物过程中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网络食品经营,不仅应符合与网络食品相直接关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还应符合食品经营和网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

6.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性。未经消费者同意,企业不得擅自将个人信息用于其他用途或向第三方泄露。

7.补充了经营者关于老年人、未成年人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义务规定

《条例》中明确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深入理解并落实这一要求,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群体的需求和特点。

对于老年人群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发布老年人消费防骗提示》有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

《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无底线营销,不得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8.强化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

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增强消费者信任的关键手段。食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食用食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对于消费者的投诉,企业应迅速响应,认真调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对于消费者的建议,企业应积极倾听,不断改进产品和服务,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食品企业也可结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中相关规定进行理解。

9.规范消费索赔行为

投诉和举报作为消费者维权的重要途径,应当始终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框架内进行。这些规定不仅是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维护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通过夹带、调包、造假、篡改商品生产日期、捏造事实等方式骗取经营者的赔偿或者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结语

《条例》的发布对食品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升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市场的认可。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经营 消费者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1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