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节约用水条例》答记者问

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节约用水条例》答记者问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3-21 09:38:17  来源:司法部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2024年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6号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2024年3月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6号国务院令,公布《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我国人多水少,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解决水安全问题的关键。近年来,我国持续推进节水工作,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与此同时,我国水资源短缺形势依然严峻,水资源刚性约束不足,节水工作仍面临用水管理有待加强、节水措施有待完善、激励政策有待健全、监督力度有待加大等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根据加强节水工作的实际需要推进节水立法,制定节水的专门行政法规,全面、系统规范和促进节水活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

问:制定《条例》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在立法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立足我国基本水情,针对节水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从加强用水管理、完善节水措施、强化保障监督、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着力构建全面系统的节水制度体系。二是认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节水工作的丰富实践,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转化为制度规范。三是做好与水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形成制度合力。

问:《条例》从哪些方面来加强用水管理?

答:一是加强用水定额管理。规定国务院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主要农作物、重点工业产品和服务业国家用水定额;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行业用水定额;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二是加强用水总量控制和计划用水管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对用水达到一定规模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三是规范用水计量和水价制度。规定不同水源、不同用途的水应当分别计量并实行计量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建立促进节水的水价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用水定额、供水成本、用水户承受能力和节水要求等,完善水价形成机制。四是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规定水资源严重短缺地区、地下水超采地区应当严格控制高耗水产业项目建设。

问:《条例》在完善节水措施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推进农业节水增效。规定调整种植养殖结构和农业用水结构,发展节水型农业和旱作农业;推广节水灌溉技术;加强农村生活供水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改造。二是推进工业节水减排。要求工业企业采用先进、适用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高耗水工业企业推广废水深度处理回用技术措施,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的限期进行节水改造;新建、改建、扩建工业集聚区统筹建设相关设施,实现一水多用和循环利用。三是推进城镇节水降损。规定全面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建立供水、用水管网设施漏损控制体系,支持老旧供水管网设施改造;推动降低建筑运行水耗;要求水资源短缺地区城镇园林绿化优先选用节水耐旱型植被,采用节水灌溉方式,严格控制人造河湖等景观用水。四是促进非常规水利用。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水资源短缺地区制定非常规水利用计划;统筹规划建设污水资源化利用基础设施;城市绿化等优先使用再生水;提高雨水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开发利用海水资源。

问:《条例》对节水的保障和监督措施作了哪些规定?

答:激励和保障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健全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和节水奖励机制;对符合条件的节水项目给予补助;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节水项目建设运营;鼓励发展节水服务产业,引导推动节水服务机构与用水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节水管理合同;培育和规范水权市场,支持开展水权交易;对节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监督考核方面,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明确监督检查措施;建立举报制度;强化监督考核,将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范围。

问:《条例》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用水计量设施或者干扰用水计量,高耗水工业企业用水水平超过用水定额且未按期进行节水改造等违法行为,规定了罚款、吊销取水许可证等严格的行政处罚。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的、耗水量高的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等违法行为,规定依照水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问: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还将开展哪些工作?

答:为确保《条例》顺利实施,有关方面将着重开展三方面工作:一是持续抓好宣传贯彻。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条例》的宣传解读和培训等工作,使有关各方充分知晓和准确掌握《条例》内容,为《条例》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二是及时跟进配套制度建设。《条例》确立了节水管理的基本制度框架,要及时出台更为具体、操作性更强的相关配套规定,进一步细化制度措施,确保《条例》落地落实。三是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

 地区: 中国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59 second(s), 11 queries, Memory 4.64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