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推动本市食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应用,努力打造食品安全数字化现代化治理新模式,根据《上海市推进食品安全信息追溯工作行动方案(2023—2025)》,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预包装食品追溯二维码赋码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指引》明确适用范围为本市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含特殊食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并鼓励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参考适用。
《指引》要求在实现追溯编码的基础上,产品追溯二维码应有面向消费者的展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原辅料信息、出厂产品信息、检验合格信息等内容。食品生产企业应对追溯二维码展示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同产品实体标签的相关信息保持一致,不得展示含有与产品不符、虚假或夸大宣传以及暗示保健功能等信息。
另外,《指引》还对二维码标识做出具体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追溯二维码的标识载体应粘贴或印制在预包装食品包装上,标识位置应保证标识符合不变形、不被污损,便于扫描、易于识读。二维码下方应标注“食品追溯”字样。
(2)追溯二维码符号的大小应根据企业采用的码制标准、产品包装面积以及包装版面设计进行印制或加贴。最小模块尺寸不宜小于0.254mm。
(3)追溯二维码的质量等级不宜低于1.5/××/660。其中:1.5是符合等级值,××为测量孔径标号(应用环境不同,测量孔径大小选择不同);660是测量光波长,单位为nm,允许偏差为±10nm。质量等级测试要求参考《二维条码符合印制质量的检验》(GB/T 23704)。
(4)对产品包装表面积小于10cm的产品,企业可采用在销售价签上加贴追溯二维码,或在产品中附带追溯二维码标签,便于终端销售场所向消费者展示相关信息。
(5)组合包装类产品的外包追溯二维码扫码展示信息,应包含该包装内各个产品的信息,共同信息可以共用。对于组合包装内均为可独立销售的产品,可在每个独立最小销售包装上粘贴或印制追溯二维码展示相关信息。
(6)受委托加工的本市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本指引在生产的预包装产品外包装粘贴或印制追溯二维码。除必要信息之外,可与委托方协商展示其他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