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法规解读 » 2023我国反食品浪费监管动态

2023我国反食品浪费监管动态

扫描二维码 分享好友和朋友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31 01:08:41  来源:食品伙伴网  浏览次数:216
核心提示:为遏制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21年国家颁布《反食品浪费法》,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自法律施行以来,“舌尖上的浪费”问题明显减少,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23年,国家持续深化反食品浪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打造多元化共治格局。食品伙伴网带大家回顾一下2023年反食品浪费监管举措。

为遏制铺张浪费现象,确保国家粮食安全,2021年国家颁布《反食品浪费法》,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上升为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自法律施行以来,“舌尖上的浪费”问题明显减少,反食品浪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2023年,国家持续深化反食品浪费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创新监管方式,打造多元化共治格局。食品伙伴网带大家回顾一下2023年反食品浪费监管举措。

一、常紧盯新 反食品浪费工作持续发力

针对盲盒、满减等新型营销手段可能诱发过量点餐、冲动消费,加剧食品浪费的问题,我国政府迅速采取措施进行监管。《盲盒经营行为规范指引(试行)》 和《关于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作用有效防范外卖食品浪费的指导意见》两项政策相继发布。《指引》对食品盲盒的经营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明确要求“食品、化妆品,不具备保障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条件的,不应当以盲盒形式销售。”,同时强调“在食品销售、餐饮服务过程中附赠其他盲盒商品开展促销活动的,不得诱导、误导消费者”。《指导意见》提倡创新餐品供应方式,完善餐品展示信息,强化全流程消费提醒,科学设定起送价格,优化满减促销规则。通过这些措施,充分发挥网络餐饮平台引领作用,增强商户和消费者的节约意识,力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浪费。

为贯彻落实坚决制止食品浪费行为的重要批示精神,各级地方政府也积极响应,出台一系列反食品浪费具体举措,合力构建全方位的反食品浪费防线。如上海市推出《加强餐饮环节食品浪费行为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山西省实施《反食品浪费实施方案》、湖南省制定《制止餐饮浪费若干措施》等。

二、调整监管 专项行动结合典型案例引以为戒

针对食品浪费重灾区——餐饮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部署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上海、天津、江苏、山东、陕西、河北等地纷纷响应,发布相关通知,创新性地推行“你点我检”“随机查餐厅”“企业开放日”等监管方式。活动通过视频、图文等形式公开监督检查过程,并通过新闻媒体、官网、公众号等渠道进行宣传公示。此外,北京、广东、重庆等地方监管部门不定期公布反食品浪费典型案例,并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2023年末,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与商务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食品浪费抽样调查的通知》,把开展调查和深入推进反食品浪费工作充分结合起来,剖析反食品浪费工作,研究提出针对性政策举措,着力营造“浪费可耻、节约光荣”社会风尚。

三、遵规执行 助力企业持续发展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全面落实反食品浪费措施。改善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条件,控制生产过程关键点,提高食品加工利用率、降低损耗,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

餐饮服务经营者作为反食品浪费的重点监管对象,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自觉履行有关义务。如: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醒,引导消费者合理点餐,在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对浪费行为及时予以提醒纠正;主动提供打包服务,使用可降解打包、外卖餐盒餐具;将反食品浪费纳入从业人员培训内容,提升备餐等环节中的反浪费能力;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主动量化出售食品的重量、体积、味型特点等,协助消费者按需点餐等。

2024年预计将会是反食品浪费工作持续深化的一年,有望发布针对餐饮业的经营管理规定。此前,商务部就《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该修订稿的重点在于餐饮企业经营管理中反食品浪费理念的建立和落实,修订稿拟增加餐饮经营企业树立食品浪费理念、加强用餐需求分析和食材管理、 提高食材利用率等要求。企业可提前规划,尽早制定内控制度。

  本文为食品伙伴网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编辑整理,转载请与我们联系。食品安全合规事业部提供国内外食品标准法规管理及咨询、食品安全信息监控与分析预警、产品注册申报备案服务、标签审核及合规咨询、会议培训服务等,详询:0535-2129301,邮箱:vip@foodmate.net。
 地区: 中国
 标签: 浪费 粮食安全
食品伙伴网提供标准法规解读、舆情监控、合规咨询、申报注册等服务。
电询:0535-2129301
QQ:2891238009
食品标法圈
实时把握食品标法动态
请扫码关注食品标法圈

声明:

① 凡本网所有原始/编译文章及图片、图表的版权均属食品伙伴网所有,如要转载,需注明“信息来源:食品伙伴网”。
② 凡本网注明“信息来源:XXX(非食品伙伴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的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邮箱:law#foodmate.net(发邮件时请将#换成@) QQ:139307733

 
 
[ 政策法规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法规解读
点击排行

法规中心  关于我们  广告业务  联系我们  信息服务

Processed in 0.069 second(s), 10 queries, Memory 4.61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