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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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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1-18 10:05:25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631
核心提示:为实现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全覆盖,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 》(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就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为实现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全覆盖,确保行政处罚公平公正,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 》(以下简称《基准(二)》)。现就制定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制定和实施行政裁量权基准,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别是解决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2022年底,省局印发《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指导全省系统进一步统一裁量尺度,公正规范执法。《适用规定》附《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五个方面对登记注册、广告、消费权益保护、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五个领域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梳理,重点明确了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及具体标准,形成具有江苏市场监管特色的行政处罚裁量权体系。为实现市场监管主要执法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全覆盖,2023年初,省局启动《基准(二)》的制定工作,以期进一步规范我省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二、制定依据

《基准(二)》的制定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以及《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反食品浪费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认证认可条例》《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等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三、主要内容

《基准(二)》从违法行为名称、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五个方面对十个领域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梳理,重点明确了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适用情形及具体标准。具体如下:

1.价格监管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2.打传规直类,主要对《禁止传销条例》《直销管理条例》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3.公平竞争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4.网络交易监管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5.产品质量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6.食品安全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7.计量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8.标准化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9.认证认可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10.知识产权保护类,主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相关违法行为设定裁量权基准。

《基准(二)》还针对基层执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的共性问题提出四点适用意见,提醒基层执法人员综合裁量作出行政处罚,防止出现机械僵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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